新开普: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5-19 17:2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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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248 证券简称:新开普 公告编号:2016-054

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于 2016 年 5 月 19 日 9:30 在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迎春街 18 号

715 会议室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18 日-2016 年 5 月 19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19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18 日 15:00 至 2016 年 5 月 19 日 15:00 期间的

任意时间。公司已于 2016 年 5 月 4 日以公告形式发布《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90,987,28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3.2210%。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1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90,981,685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219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

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5,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9%;无股东委托独立董事投票情况。

3、公司董事应出席 8 人,实际出席 8 人(其中董事赵利宾先生委托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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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事长、总经理杨维国先生代为出席);公司监事应出席 3 人,实际出席 3 人;公

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独立董事候选人毕会静

女士及律师代表列席了本次会议(其中副总经理刘永春先生委托公司董事长、总

经理杨维国先生代为列席)。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会议提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审议通过《关于提名增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鉴于公司独立董事祝田山先生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股东大会

选举毕会静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与会股东认为:毕会静女士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董事任职资格,同意选举其作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90,986,085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

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4%;反对 1,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

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

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0,227,192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3%;反对 1,2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毕会静女士简历详见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4 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

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

号:2016-044)。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会议由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并对本次股东大

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

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北京国枫律师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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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所关于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四、备查文件

1、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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