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60 证券简称:新莱应材 公告编号:2016-012
昆山新莱洁净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昆山新莱洁净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2015 年度股东大会
于 2016 年 5 月 19 日下午 2:30 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 2016 年 4 月 26 日以公告的方式发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6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66,729,001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6957%。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表共计 6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66,729,00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66.6957%;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
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0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无股东委托独立董事投票情况。出席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
均为 2016 年 5 月 12 日下午深交所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
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
二、 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李水波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
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
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1、 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披露的《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66,729,001 股赞成,占参加会议表决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
反对,占参加会议表决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表决
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赞成 142,5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下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下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股份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下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股份的 0%。
2、 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披露的《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66,729,001 股赞成,占参加会议表决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
反对,占参加会议表决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表决
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赞成 142,5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下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下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股份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下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股份的 0%。
3、 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
表决结果:
66,729,001 股赞成,占参加会议表决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
反对,占参加会议表决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表决
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赞成 142,5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下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下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股份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下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股份的 0%。
4、 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披露的《2015年年度报告》。
表决结果:
66,729,001 股赞成,占参加会议表决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
反对,占参加会议表决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表决
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赞成 142,5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下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下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股份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下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股份的 0%。
5、 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披露的《201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
66,729,001 股赞成,占参加会议表决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
反对,占参加会议表决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表决
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赞成 142,5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下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下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股份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下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股份的 0%。
6、 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披露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表决结果:
66,729,001 股赞成,占参加会议表决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
反对,占参加会议表决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表决
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赞成 142,5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下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下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股份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下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股份的 0%。
7、 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披露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表决结果:
66,729,001 股赞成,占参加会议表决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
反对,占参加会议表决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表决
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赞成 142,5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下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下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股份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下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股份的 0%。
公司独立董事王秀浦代表三位独立董事向与会股东做 2015 年度述职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26 日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披
露的《201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
意见书,认为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资格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 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昆山新莱洁净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昆山新莱洁净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