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查阅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了
解相关情况后,对《关于全资子公司参与竞拍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议案》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全资子公司南平元力活性炭有限公司以人民币 3,370 万元竞
拍位于南平市延平区炉下镇陈坑瓦口工业园区内的 300 亩土地使用
权,是实施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高端精制活性炭建设
项目”的内容之一,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批通过。本次竞拍土地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属于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根据
公司章程、《授权审批控制制度》、《投资决策程序与规则》等相关规
定,属于董事会审批权限,不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因此,我们同意南平元力活性炭有限公司参与本次土地竞拍事项。
独立董事:梁丽萍 范荣玉
二○一六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