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电力:诉讼进展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5-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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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44 证券简称:乐山电力 编号:临 2016-032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四川省高

级人民法院(2016)川民终 172 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

下:

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川民终 172 号民事判决书基本

情况

该案是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

(以下简称:中国银行乐山分行)、乐山乐电天威硅业科技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简称:乐电天威)、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保变电气)与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做出的终审裁决。(有

关本案情况详见本公司于 2014 年 11 月 13 日、2015 年 3 月 28

日、8 月 1 日、10 月 20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的临时公告)

二、判决结果

中国银行乐山分行、保变电气不服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乐民初字第 209 号《民事判决书》,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提起上诉。

近日,该院做出终审判决:

(一)维持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乐民初字第 209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即:中国银行乐山分行对乐电

天威享有金融借款债权借款本金为 36738254 元及相应利息;保变电

气就以上确定的债权对中国银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中国银行乐山分

行在以上判决第一项确认的债权范围内对乐电天威所有的乐城国用

(2008)第 95272 号土地使用权 20.46%的权益及“2013 年 BOCLS

抵字 002 号”抵押物清单上的机器设备的 20.46%的权益享有优先受

偿权。

(二)撤销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乐民初字第 209

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即:驳回中国银行乐山分行其余诉讼请求。

(三)公司对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乐民初字第

209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乐电天威对中国银行乐山分行所负担的

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四)驳回中国银行乐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中国银行乐山分行对乐电天威享有的债权,应当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并行使权利。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分析

本次公告的判决事项,公司已于 2014 年度计提了预计负债 1989

万元。由于执行存在不确定性,目前尚无法判断对公司的影响。

有关该诉讼进展情况,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投资者

注意投资风险。

备查文件: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川民终 172 号《民事判

决书》。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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