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有关聘
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就相关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经审阅本次董事会聘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相关资料,我们认
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
秘书的学历、专业知识、技能、管理经验以及目前的身体状况能够胜任所聘岗位
的职责要求,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应的任职条件;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第 146 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
并且禁入期限未满的情形,上述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推荐、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王琳 王琳 郭志宏
2016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