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山东华昌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提供或有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做为公司的独立
董事, 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山东华昌公
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或有担保事项的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已批准减少山东华昌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
司(以下简称“华昌公司”)注册资本金事项,减资后华昌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为
500 万元。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
供相应的担保”,山东工商部门要求华昌公司出具“华昌公司未清偿债务的由华
昌公司继续负责清偿,并由华昌公司的股东提供相应的担保”的承诺。
公司为华昌公司提供或有担保,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不存在违法担保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耿小平、张圣怀、李华杰、吴秋兰、陈巍
二○一六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