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58 证券简称:蓝色光标 公告编号:2016-072
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在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时间:2016 年 5 月 18 日 15 时。
(1)现场会议时间:2016 年 5 月 18 日 15 时。
(2)网络投票时间:2016 年 5 月 17 日--2016 年 5 月 18 日。其中,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18 日上午 9:30-11:
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17 日 15:00 至 2016 年 5 月 18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 9 号恒通国际创新园 C9 楼公司会议
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5、主持人: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赵文权先生。
6、会议的召开: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28 人,共计代表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 811,046,93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40.5753%。根据深圳证券
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信息,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计 76 人,代表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 73,204,567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3.6623%。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通过网络投票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共计 104 人,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884,251,497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44.2376%。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
94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294,800,203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 14.7483%。
本次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
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北京市天元律
师事务所指派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经认真审议,通过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股东未
委托独立董事进行投票),通过了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 766,350,67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86.6666%;反对 117,573,41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3.2964%;弃权 327,40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票 176,899,38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0065%;反对票 117,573,419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8824%;弃权票 327,402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11%。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766,264,67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86.6569%;反对 117,656,01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3.3057%;弃权 330,80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票 176,813,38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9774%;反对票 117,656,019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9104%;弃权票 330,802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22%。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766,350,57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86.6666%;反对 117,570,11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3.2960%;弃权 330,80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票 176,899,28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0065%;反对票 117,570,119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8813%;弃权票 330,802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22%。
表决结果: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766,350,67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86.6666%;反对 117,570,11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3.2960%;弃权 330,70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票 176,899,38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0065%;反对票 117,570,119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8813%;弃权票 330,702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22%。
表决结果: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情况:同意 766,359,57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86.6676%;反对 117,570,11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3.2960%;弃权 321,80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票 176,908,28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0096%;反对票 117,570,119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8813%;弃权票 321,802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92%。
表决结果: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监事 2016 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66,350,67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86.6666%;反对 117,570,11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3.2960%;弃权 330,70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票 176,899,38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0065%;反对票 117,570,119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8813%;弃权票 330,702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22%。
表决结果: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66,350,67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86.6666%;反对 117,565,01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3.2954%;弃权 335,80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票 176,899,38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0065%;反对票 117,565,019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8796%;弃权票 335,802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39%。
表决结果: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并委聘新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66,350,57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86.6666%;反对 117,565,11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3.2954%;弃权 335,80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票 176,899,28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0065%;反对票 117,565,119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8796%;弃权票 335,802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39%。
表决结果:通过。
9、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部
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66,350,57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86.6666%;反对 117,565,11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3.2954%;弃权 335,80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票 176,899,28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0065%;反对票 117,565,119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8796%;弃权票 335,802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39%。
表决结果:通过。
10、审议通过《关于博杰广告 2015 年度未达成业绩承诺暨相应股份补偿的
议案》
关联股东赵文权、陈良华、许志平、吴铁、孙陶然、李芃、西藏山南博杰投
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西藏山南博萌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票 191,674,096 股,占参加表决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 99.8356%;反对票 306,557 股,占参加表决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1597%;弃权票 9,102 股,占参加表决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4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票 177,272,88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23%;反对票 306,557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26%;弃权票 9,102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1%。
表决结果:通过。
11、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回购相关事宜或
者股份赠与相关事宜的议案》
关联股东赵文权、陈良华、许志平、吴铁、孙陶然、李芃、西藏山南博杰投
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西藏山南博萌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票 191,649,696 股,占参加表决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 99.8229%;反对票 303,557 股,占参加表决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1581%;弃权票 36,502 股,占参加表决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19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票 177,248,482 股,占参加表决非关联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8085%;反对票 303,557 股,占参加表决非关
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1709%;弃权票 36,502 股,占参加表决非关
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206%。
表决结果:通过。
1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66,350,57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86.6666%;反对 117,565,01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3.2954%;弃权 335,90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票 176,899,28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0065%;反对票 117,565,019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8796%;弃权票 335,902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39%。
表决结果:通过。
1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向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申请银行综合授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66,350,57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86.6666%;反对 117,565,01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3.2954%;弃权 335,90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票 176,899,28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0065%;反对票 117,565,019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8796%;弃权票 335,902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39%。
表决结果:通过。
14、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思恩客广告有限公司和史努克
广告(上海)有限公司在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银行授信额度的
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66,350,57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86.6666%;反对 117,565,01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3.2954%;弃权 335,90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票 176,899,28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0065%;反对票 117,565,019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8796%;弃权票 335,902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39%。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应公司邀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孙彦律师和于进进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
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主要法律意见如下:“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出
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一)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
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