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商股份:独立董事关于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事前认可函及独立意见

来源:上交所 2016-05-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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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事前认可函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银监会证监发[2005]120 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

担保行为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审阅了大商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该公司与大商集团有限

公司之间签署的《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及大商集团有限公司的财务报告等相

关材料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担保的对象系公司的关联方大商集团有限公司,上述被担保对象的主

体资格、资信状况以及对本次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均符合证监会[2005]120 号

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及《公司章程》中对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本次担保额度已经 2015 年度董

事会并年度股东大会授权通过。经对大商集团近期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了解,

我们认为本次担保主要是为了大商集团日常流动资金需求。截至本次担保事项

发生前,大商集团已为公司提供 9.5 亿元银行贷款担保,含本次担保,公司已

为大商集团提供 14 亿元银行贷款担保,低于股东大会授权额度。我们认为,大

商集团的资信状况良好、销售盈利实力强,公司在对等条件下为大商集团提供

5 亿元银行贷款担保不存在任何利益风险。故上述担保行为,不会损害公司及

其他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上述关联担保事项。

2016 年 5 月 18 日

(以下无正文,仅为《大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事

前认可函及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胡咏华 ________________

孙广亮 ________________

王 岚 ________________

陈弘基 ________________

张 磊 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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