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290 股票简称:华仪电气 编号:临 2016-048
债券代码:122100 债券简称:11 华仪债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华仪电
气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343号)核准,华
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10名发行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 股 233,019,853 股 , 每 股 发 行 价 格 9.57 元 ,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2,229,999,993.21 元 , 扣 除 各 项 发 行 费 用后 的 实 际 募 集 资 金 净额 为 人 民 币
2,155,146,973.60元。2015年12月24日,募集资金足额划至公司指定的资金账户。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华仪电气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账事
项出具了天健验【2015】535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等有关文件的规定,2016年1月15日,公司、保荐机构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东海证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中信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温州乐清支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宁波三江支行、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分别签订了《非公开发行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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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具体详见公司于2016
年1月16日披露的《关于签订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
告编号:临2016-016号)。
根据公司2016年4月27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16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
修订以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用于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
分别向实施主体华仪风能有限公司、黑龙江梨树风力发电有限公司、鸡西新源风
力发电有限公司增资,具体详见公司于2016年4月29日披露的《关于修订以募集
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用于募投项目的议案》(公告编号:临2016-043号)。
二、《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
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有
关文件的规定,2016 年 5 月 17 日,公司(甲方)及各实施主体(华仪风能有限
公司、黑龙江梨树风力发电有限公司、鸡西新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丁方)、保
荐机构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
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乙方)分别签订了《非公开发行股票募
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
实施主体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账户余额
户名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专户用途
(万元)
上海浦东发展银
华仪风能有限 平鲁红石峁风电场
行股份有限公司 90120154710008563 20,011.46
公司 150MW工程EPC项目
温州乐清支行
黑龙江梨树风 中国工商银行股
黑龙江省鸡西平岗风
力发电有限公 份有限公司乐清 1203282029200575380 25,655.18
电场(49.5MW)项目
司 支行
鸡西新源风力 兴业银行股份有 黑龙江省鸡西恒山风
355890100100231656 27,745.03
发电有限公司 限公司乐清支行 电场(49.5MW)项目
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丁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户仅用于
公司黑龙江省鸡西平岗风电场(49.5MW)、黑龙江省鸡西恒山风电场(49.5M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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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鲁红石峁风电场 150MW 工程 EPC 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
其他用途。
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丁方可根据上述募集资金项目用款进度,以协定存款、
七天通知存单、定期存款等方式存放上述募集资金,各种具体存放方式下的明细
由丁方按月向丙方报送。丁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的本息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
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丁方存单不得质押。
2、乙丁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丁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3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丁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
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乙方和丁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丁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4、丁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吴逊先、徐士锋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丁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丁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6、丁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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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及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未及时向丙方通知专
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丁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
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丁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
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
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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