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吉大律师事务所
关于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16年5月18日在吉林省长春市经济开发区浦东路4488号召开。吉林吉大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陈福祥、蒋彪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出席会议见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和《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以及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出具。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
意见书作为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
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
本所律师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本次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即2016
年4月28日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吉林高速
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股东。公司发布的该等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及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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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投票程序,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
东的股权登记日,披露了会议审议的事项,释明了全部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和涉及关
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指明了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
限公司),告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时间、地点、联系电话、联系部门、网
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提示了投资者参加网络投票的注意事项。
会议所涉各议案内容公司已在《吉林高速第二届董事会2016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决
议公告》、《吉林高速第二届董事会2016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中披露,公告全
文刊登于2016年1月9日、2016年4月28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
会议资料于 2016 年 5 月 11 日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并于同日登载《吉林
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于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6年5月18日在吉林省长春市经济开发区浦东路4488
号如期召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刊登了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本次股东
大会召开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公告一致。公司发出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内容
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委托
代理人2名,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代表股份数额为596,803,607股,占公司总
股份的49.19%,因本次会议的全部议案均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
限公司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额
为189,662,88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5.63%。以参加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流通股
股东3名,代表股份84,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总计出席会议股东5名,代表
股份786,551,294股,占公司总股本64.83% ;参加投票的非关联股东4名,代表股份
189,747,68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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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
委托书,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均具有合法有效的
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现场会议,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3、召集人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董事会召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记名投票表决程序
经验证,出席公司本次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
表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所律师经审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
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经本所律师审核,本
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特别议案已经参加表决的非关联全体股东以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同意。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
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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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吉林吉大律师事务所关于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2份,无副本。
吉林吉大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陈福祥 律师
蒋 彪 律师
二○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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