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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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之
上海强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
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强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上海强生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18
日在上海市闵行区同乐路 189 号召开的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上海强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
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6 年 4 月 1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
体上向公司股东发布了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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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地点、内容,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
法、联系电话、联系人的姓名以及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等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5 月 18 日 14:30 起在上海强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地
址:上海市闵行区同乐路 189 号)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
致。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2016 年 5 月 18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召开当日,即 2016 年 5 月 18 日 9:15-15:00。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名以及《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
委托代理人 12 名,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505,917,47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8.0288 %。经查
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本所律师认
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数据,参加本次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计 1 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03,1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098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
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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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有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聘请的见证律师,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4、召集人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并已于 2016 年 4 月 8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
会第十九次会议上审议通过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程序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未审议涉及关联股东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由当场推选的代表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
序进行监票和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提供了现场投票表决结果,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反馈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计
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没有否决或修改列入会议议程的提
案。
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根
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
〔2013〕110 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要事项、议案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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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 2015 年度报告及摘要》;
4、《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关于续聘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7、《关于续聘公司 2016 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8、《关于公司 2016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9、《关于补选陈放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0、《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根
据表决结果,前述各项议案均获得了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的有效表决通过。会议的表决程
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况。
五、结论意见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具有合法有
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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