禾嘉股份: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上交所 2016-05-19 08:5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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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全兴律师事务所

全律证意字(2016)0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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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全兴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禾嘉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禾嘉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贵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贵公司的委托,本律师出席贵

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

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

并公告。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律

师对贵公司的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如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 2016 年 4 月 25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上的《四川禾嘉股

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和 2016 年 4 月 25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上的《四川禾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贵公司董事会已作出决议,拟于 2016 年 5

月 18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上述通知及公告中除载明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内容、出席对象等事项

外,还包括出席会议登记手续、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身份认证与投票

程序及其他内容。

经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的

讨论事项,并按《规则》有关规定对所有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贵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其中,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5 月 18 日下午 14 时 30 分,在四川省

成都市九兴大道 3 号禾嘉公司 3 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采用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

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经验证,本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股本总额为 1122,447,500 股,出席本次会

议股东、委托代理人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7 名,所持股份数共计

830,392,22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3.98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5 名,所持股份数计

830,390,426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73.9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计 2 名,所持股份数计 1,8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01%);经验

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除贵公司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其他出席会议的人员为贵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律师。上述人员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资格。

三、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逐项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

式逐项进行表决。具体为: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赞成 830,391,226 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反对 1,000

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权 0 股;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赞成 830,391,226 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反对 1,000

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权 0 股;

3、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赞成 830,391,226 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反对 1,000

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权 0 股;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赞成 830,390,426 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反对 1,800

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权 0 股;

5、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赞成 830,391,226 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反对 1,000

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权 0 股;

6、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赞成 830,391,226 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反对 1,000

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权 0 股;

7、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聘请 2016 年度审计机构及审计费用》。

赞成 830,391,226 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反对 1,000

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权 0 股;

8、审议通过了公司《董事会关于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情况的专项报告》。

赞成 830,391,226 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反对 1,000

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权 0 股;

9、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追认 2015 年日常关联交易及 2016 年

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关联股东所持股份为 410,423,429 股,已回避表决。享有表决权

的股东表决结果为:赞成 419,967,797 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反对 1,000 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权 0 股;

经验证,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中所列明的事项以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贵

公司未对会议通知以外的事项进行审议。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

议的贵公司董事签署,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副本二份。

(以下无正文)

四川全兴律师事务所

律师 刘力华

律师 杜兴

二〇一六年五月一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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