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通信: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上交所 2016-05-19 08:5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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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得伟君尚律意字(2016)第 0068 号

致: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武汉长江通信

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董水生、王

佳恒律师出席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依法进行见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武汉长江通

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声明事项:

1、公司应当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大会会议资料以及其他

相关资料(包括董事会决议、本次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等)

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1

2、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

手续时向公司出示的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卡等,其真实性应当由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

与《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3、按照《规则》的要求,本所律师仅对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现场及网络

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等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大会审议的各项

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4、本所律师依据对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

实的了解及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5、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

会的必备文件与本次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审查贵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

1、2016 年 4 月 15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和《证券时报》的《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2、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3、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4、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2

本所律师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对贵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现场及网络表决结果等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

会召开日以前二十日即 2016 年 4 月 15 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基本

情况(类型和届次、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

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融资融券、转融

通、约定购回业务帐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会议审议事项、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相应通知事

项,以公告方式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

报》。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6 年 5 月 18 日 14:00 时,如期在位

于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关东工业园文华路 2 号的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

公司董事长童国华先生因工作原因不能履行职务,会议由公司副董事

长任伟林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

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

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

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

3

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的情况如下: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的会议登记册,出席现场会议的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3 人,持有公司有效表决权的股份 89357638

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13%。经

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最终确认,在本

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2 人,持有公司有效表决权的股份 1332700

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认证。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2 人,持有公司

有效表决权的股份 1332700 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

的其他股东。

上述股东,均为 2016 年 5 月 11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二)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除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外,出

4

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

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则的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及临时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公告中列明的十二项议案,本次股东大会

未发生对公告列明的提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

的情形,不存在对会议现场提出的临时提案或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

案进行审议之情形。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

事项相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均与公

司公告的议案一致,未出现会议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或取消的

情形,符合《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投票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就

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了逐一表决。未出席现场会议

的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了表决,该

等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三)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推选了一名股

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参与会议的计票、监票,并对现场会议审议事项的

5

投票进行清点,公司统计了投票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宣布了表决结

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该程序

符合《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逐项表决通过了以

下议案:

1、审议批准《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为:90690338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

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2、审议批准《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为:90690338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

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本议案属于应分段计票议案,持股 5%以上股东表决结果为:

89357638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持股 5%以上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持股 1%-5%之间的股东表决结果为:0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

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股 1%-5%之间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持股 1%以下股东表决结果为:1332700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股 1%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其中,单一股东持股市值在 50 万元以上股

东的表决结果为:1326700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单一股东持股市值在 50 万元以上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单一股东持股市值在 50 万元以下股东的

表决结果为:6000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单一股东持股市值在 50 万元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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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议批准《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90690338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

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4、审议批准《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90690338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

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5、审议批准《公司 201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为:90690338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

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6、审议批准《公司 2015 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为:90690338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

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本议案为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其中持股 5%以下中

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1332700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

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7、审议批准《关于公司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34008041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对本议

案的表决,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 关联股东武汉烽火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数

56,682,297 股)回避了表决。

本议案为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其中持股 5%以下中

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1332700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

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8、审议批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90690338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

7

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本议案为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其中持股 5%以下中

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1332700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

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9、审议批准《关于聘用 2016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内控审计机

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90690338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

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本议案为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其中持股 5%以下中

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1332700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

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10、审议批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90690338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

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同意

股数为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本议案为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其中持股 5%以下中

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1332700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

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11、审议批准《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90690338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

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12、审议批准《关于选举公司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90690338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

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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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告中列明的各项议案的表决票数

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各项议案均获得有效表决权

的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及网络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

施细则(2012 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六、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大会人员资格和现场及网络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

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

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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