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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得伟君尚律意字(2016)第 0068 号
致: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武汉长江通信
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董水生、王
佳恒律师出席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依法进行见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武汉长江通
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声明事项:
1、公司应当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大会会议资料以及其他
相关资料(包括董事会决议、本次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等)
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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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
手续时向公司出示的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卡等,其真实性应当由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
与《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3、按照《规则》的要求,本所律师仅对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现场及网络
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等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大会审议的各项
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4、本所律师依据对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
实的了解及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5、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
会的必备文件与本次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审查贵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
1、2016 年 4 月 15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和《证券时报》的《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2、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3、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4、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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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对贵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现场及网络表决结果等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
会召开日以前二十日即 2016 年 4 月 15 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基本
情况(类型和届次、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
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融资融券、转融
通、约定购回业务帐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会议审议事项、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相应通知事
项,以公告方式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
报》。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6 年 5 月 18 日 14:00 时,如期在位
于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关东工业园文华路 2 号的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
公司董事长童国华先生因工作原因不能履行职务,会议由公司副董事
长任伟林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
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
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
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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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的情况如下: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的会议登记册,出席现场会议的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3 人,持有公司有效表决权的股份 89357638
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13%。经
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最终确认,在本
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2 人,持有公司有效表决权的股份 1332700
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认证。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2 人,持有公司
有效表决权的股份 1332700 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
的其他股东。
上述股东,均为 2016 年 5 月 11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二)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除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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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
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则的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及临时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公告中列明的十二项议案,本次股东大会
未发生对公告列明的提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
的情形,不存在对会议现场提出的临时提案或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
案进行审议之情形。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
事项相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均与公
司公告的议案一致,未出现会议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或取消的
情形,符合《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投票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就
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了逐一表决。未出席现场会议
的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了表决,该
等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三)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推选了一名股
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参与会议的计票、监票,并对现场会议审议事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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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进行清点,公司统计了投票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宣布了表决结
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该程序
符合《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逐项表决通过了以
下议案:
1、审议批准《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为:90690338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
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2、审议批准《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为:90690338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
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本议案属于应分段计票议案,持股 5%以上股东表决结果为:
89357638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持股 5%以上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持股 1%-5%之间的股东表决结果为:0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
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股 1%-5%之间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持股 1%以下股东表决结果为:1332700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股 1%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其中,单一股东持股市值在 50 万元以上股
东的表决结果为:1326700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单一股东持股市值在 50 万元以上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单一股东持股市值在 50 万元以下股东的
表决结果为:6000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单一股东持股市值在 50 万元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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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议批准《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90690338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
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4、审议批准《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90690338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
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5、审议批准《公司 201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为:90690338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
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6、审议批准《公司 2015 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为:90690338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
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本议案为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其中持股 5%以下中
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1332700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
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7、审议批准《关于公司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34008041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对本议
案的表决,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 关联股东武汉烽火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数
56,682,297 股)回避了表决。
本议案为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其中持股 5%以下中
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1332700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
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8、审议批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90690338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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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本议案为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其中持股 5%以下中
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1332700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
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9、审议批准《关于聘用 2016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内控审计机
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90690338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
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本议案为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其中持股 5%以下中
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1332700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
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10、审议批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90690338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
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同意
股数为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本议案为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其中持股 5%以下中
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1332700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
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11、审议批准《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90690338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
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12、审议批准《关于选举公司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90690338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
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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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告中列明的各项议案的表决票数
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各项议案均获得有效表决权
的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及网络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
施细则(2012 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六、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大会人员资格和现场及网络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
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
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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