闰土股份: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5-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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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40 证券简称:闰土股份 公告编号:2016-024

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3、为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重大事项决议的参与度,公司对本次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相关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了单独计

票并公开披露。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6 年 5 月 18 日(星期三)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证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5 年 5 月 18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5 年 5 月 17 日下午 15:00 至 2015 年 5 月 18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绍兴市上虞区市民大道 1009 号财富广场 1 号楼闰土大厦

1902 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阮静波女士。

6、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1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 2015 年度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4 人,代表股份数

136,073,43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7.741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135,849,43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7.7118%。通过网络投票的

股东 13 人,代表股份 224,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292%。参加本次股东

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 2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2,928,378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1.6856%。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出席了

本次会议。独立董事黄卫星先生、沃健先生、陶鑫良先生作了 2015 年独立董事

述职报告。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201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为:同意 135,901,13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的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34%;反对 62,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2%;弃权 109,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109,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05%。

(二)审议通过《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 135,901,13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的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34%;反对 62,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2%;弃权 109,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109,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05%。

(三)审议通过《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 135,901,13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的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34%;反对 62,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2%;弃权 109,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109,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05%。

2

(四)审议通过《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 135,901,13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的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34%;反对 62,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2%;弃权 109,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109,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05%。

(五)审议通过《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35,901,13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的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34%;反对 172,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6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计票结果为:同意 12,756,078 股,占参与

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673%;反对 172,300 股,占参

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327%;弃权 0 股,占参与投

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六)审议通过《关于确认公司 2015 年度高管人员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35,901,13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的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34%;反对 160,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78%;弃权 12,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8%。

其中,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计票结果为:同意 12,756,078 股,占参与

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673%;反对 160,300 股,占参

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399%;弃权 12,000 股,占参

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28%。

(七)审议通过《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35,901,13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的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34%;反对 62,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2%;弃权 109,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3

权 109,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05%。

(八)审议通过《关于终止部分募投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35,901,13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的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34%;反对 62,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2%;弃权 109,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109,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05%。

其中,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计票结果为:同意 12,756,078 股,占参与

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673%;反对 62,800 股,占参

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57%;弃权 109,500 股,占

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470%。

(九)审议通过《关于募投项目建设完成及部分项目终止后节余募集资金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35,901,13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的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34%;反对 62,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2%;弃权 109,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109,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05%。

其中,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计票结果为:同意 12,756,078 股,占参与

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673%;反对 62,800 股,占参

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57%;弃权 109,500 股,占

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470%。

(十)审议通过《关于设立公司产业并购母基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35,998,63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的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40%;反对 62,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2%;弃权 12,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8%。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增补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4

表决结果为:同意 135,901,13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的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34%;反对 160,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78%;弃权 12,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8%。

其中,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计票结果为:同意 12,756,078 股,占参与

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673%;反对 160,300 股,占参

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399%;弃权 12,000 股,占参

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28%。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为子公司及控股孙公司继续提供核定担保额度的

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35,542,23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的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96%;反对 421,7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99%;弃权 109,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109,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05%。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增补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35,901,13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的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34%;反对 62,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2%;弃权 109,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109,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05%。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

见书,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

会通过的决议为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公司与会董事签字的《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

5

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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