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晓科技:关于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调整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5-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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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300487 股票简称:蓝晓科技 公告编号:2016-033

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

2016 年 5 月 18 日,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调

整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1、2016年3月25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并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

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6年4月19日,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3、2016年5月18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调整的议案》,确定以

2016年5月18日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84名激励对象授予

95.80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

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二、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的说明

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确定的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部

分或全部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于2016年5月1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

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调整的议案》,对

限制性股票授予对象和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88名调整为84名,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101.00万股调整为95.80万股。

根据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即可,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授予数量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授予数量进行调整不会对公司的

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发表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确定的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

购部分或全部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及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数量进行了调整。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对象

和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

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策的范

围内。公司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

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

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公司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

对象和授予数量的调整程序合规,同意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

和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五、监事会对激励对象的核查意见

为审查公司激励对象相关情况是否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监事会对本次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再次确认,监事会认为:

1、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已经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截至

授予日,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部分或全部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88名调整为84名,限制性股票总量由

101.00万股调整为95.80万股。

2、除前述原被激励对象放弃认购外,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

象人员名单与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

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3、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

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也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

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

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六、律师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

书认为: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激励计

划调整的程序和内容、授予日的确定、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等事项符合《公司

法》、《管理办法》、《备忘录1-3号》、《备忘录9号》以及《股权激励计划(草

案)》的相关规定。

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监事会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核查意见;

5、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授予限制

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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