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晓科技:独立董事对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5-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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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

订)》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议事规则》等法律规范、规章制度、规范性

文件的相关规定,作为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经过审慎讨论,就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调整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确定的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

购部分或全部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及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数量进行了调整。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对象

和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

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策的范

围内。公司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

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

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公司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

对象和授予数量的调整程序合规,同意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

和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

成就。

2、公司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6 年 5 月 18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等法律法

规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

次授予也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的规定。

公司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

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

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程序合规,同意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6 年 5 月 18 日,并同意

向符合条件的 84 名激励对象授予 95.80 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有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字:

崔天钧 王凤丽 王生坤

二○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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