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055 证券简称:万邦达 公告编号:2016-049
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与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 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2016 年 4 月 27 日,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发布了《关于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股权登记日为 2016
年 5 月 13 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5 月 18 日下午 3:00 在北京市海淀区新街
口外大街 19 号京师大厦三层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本
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王飘扬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及
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计 4 人,代表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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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093,58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31.680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
东共计 2 人,代表股份 274,076,98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31.6784%;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 人,
代表股份 16,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0.0019%。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2015 年年度报告>及<2015 年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6 年 4 月 27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
资讯网发布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 274,093,58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
票)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2015 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74,093,58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
票)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74,093,58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
票)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74,093,58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
票)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公司现有股本 865,184,815.00 股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 0.15 元人民币(含税),合计现金分配红利 12,977,772.23
元(含税)。
表决情况:同意 274,077,58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
票)的 99.9942%;反对 16,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
的 0.005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持股总数为 16,600 股,同意
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6145%;反对 16,0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385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74,093,58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
票)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持股总数为 16,600 股,同意
16,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七)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6 年 4 月 27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资讯网发布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 274,093,58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
票)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00%。
本议案以特别决议获得通过。
(八)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信贷担保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6 年 5 月 18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
资讯网发布的相关公告。
表决情况:同意 274,077,58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
票)的 99.9942%;反对 16,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
的 0.005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持股总数为 16,600 股,同意
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6145%;反对 16,0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385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注:由于数据计算时需要四舍五入,计算的上述单个持股比例与比例之和
可能存在尾数差异。)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马宏继先生、李艳芳女士出席了本次股
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六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