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茵体育: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5-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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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电话:+86 571 87901111 传真:+86 571 87901501

浙江天册/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16H0513 号

致: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天册律

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茵

体育”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吕晓红律师、冯晟律师参加莱茵体育 2015 年度股

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莱茵体育 2015 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

法律意见书随莱茵体育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莱茵体育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

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莱茵体育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莱茵体育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的通知,已于 2016 年 4 月 27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站上公告。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根据会议通知,本次会议现场

部分召开的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18 日 14:30;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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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法律意见书

2016 年 5 月 18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16 年 5 月 18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17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5 月 18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会议现场部分的召开地点为浙江省杭州市文三路 535

号莱茵达大厦 20 楼会议室。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1.2015 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15 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15 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201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5.公司 2015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决定其报酬事项的议案

7.关于公司续聘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及决定其报酬事项的议案

8.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9.关于授权董事会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10.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示性公

告等公告中列明与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

行,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

集,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本次股

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2016 年 5 月 12 日(股权登记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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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法律意见书

3、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员。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

票表决的股东共计 9 人,共计代表股份 485,640,287 股,占莱茵体育股本总额的

56.5038%。其中: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4,474,000 股,占莱茵体育股本总额的 0.5205%。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5 人,代表股份 481,166,287 股,占莱茵体育股本

总额的 55.9832%。

本所律师认为,莱茵体育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记名

方式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进行监票。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的议题获本次股东大会同意通过。本次股东大会

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莱茵体育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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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 TCYJS2016H0513 号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零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承办律师:吕晓红

签署:

承办律师:冯 晟

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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