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高股份: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5-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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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高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641 证券简称:永高股份 公告编号:2016-016

永高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方式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开日期及时间:

现场会议:2016 年 5 月 18 日下午 15:00。

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2016 年 5

月 18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16 年 5 月 17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5 月 18 日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黄椒路 555 号永高双浦新厂区

公司总部会议室。

3、会议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卢震宇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股东

大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永高股份有限公司

二、会议出席情况:

1、总体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9 人,代表股份 621,167,920 股,占公司总

股本 864,000,000 股的 71.89%。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和网络投票股东情况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8 人,代表股份 621,081,720 股,占公

司总股本 864,000,000 股的 71.88%;

参加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86,2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864,000,000 股的 0.01%。

3、出席或列席大会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见证律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

议案:

1、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621,081,7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

反对 86,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2、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621,081,7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

反对 86,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3、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财务决算及 2016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621,081,7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

反对 86,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4、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621,081,7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

永高股份有限公司

反对 86,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13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81%,反对 86,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 1.1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5、审议通过了《2015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621,081,7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

反对 86,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6、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621,081,7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

反对 86,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13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81%,反对 86,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 1.1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7、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公司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21,081,7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

反对 86,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13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81%,反对 86,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 1.1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8、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21,081,7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

反对 86,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13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永高股份有限公司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81%,反对 86,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 1.1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下称“国浩所”)指派律师

现场见证,参加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

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国浩所出具的《永高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永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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