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京)律意见(2016)第 132 号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永安东里 16 号 CBD 国际大厦 16 层
Tel:(+86 10) 8521-9100/9111/9222 邮编:10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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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京)律意见(2016)第132号
致: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本
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
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
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
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
师同意贵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一并向公众披露,并依
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以及对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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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4 月 26 日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的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集人、会议审议
的事项及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会议,并可委托代
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告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会议
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于 2016 年 5 月 18 日(星期三)下午 14:00 在山东省
昌邑市同大街 522 号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及审议事项与前述通知披露的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召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系经公司股
东大会选举产生,公司董事具有担任公司董事的合法资格;公司董事会不存在不能履行职权的
情形。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计 7 名,代表股份 26,378,222 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 59.410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26,376,922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9.407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30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0.0029%。
其他出席会议的人员为公司部分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和其
他人员。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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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代表
股份数、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和表决结果。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
公布会议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377,2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2%;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8%。
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3.0769%;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6.9231%。
2、《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377,2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2%;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8%。
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3.0769%;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6.9231%。
3、《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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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377,2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2%;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8%。
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3.0769%;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6.9231%。
4、《2015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377,2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2%;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8%。
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3.0769%;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6.9231%。
5、《关于续聘 2016 年审计机构及确认 2015 年度审计费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377,2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2%;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8%。
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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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3.0769%;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6.9231%。
6、《2015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377,2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2%;反对 1,00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3.0769%;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6.923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7、《关于公司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377,2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2%;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8%。
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3.0769%;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6.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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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关于未来三年(2016-201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377,2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2%;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8%。
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3.0769%;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6.9231%。
9、《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377,2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2%;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8%。
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076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76.9231%。
注:1、上述议案中“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
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
2、上述第6项议案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上述议案经公司 2016 年 4 月 25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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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在 2016 年 4 月 26 的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
规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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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
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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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蒋 琪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郭芳晋______ ________
张义乾______ _______
2016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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