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万贝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万贝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津凯发电气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发电气”或“公司”)委托,委派本所律师
出席了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
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进行
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凯发电气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
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凯发电气本次股东大会其他
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审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16
年 4 月 26 日登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5 月 18 日下午 14:00 在天津
市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园(外环)海泰发展二路 15 号公司二楼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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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孔祥洲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 年 5 月 17 日(现场股东大
会召开前一日)——2016 年 5 月 18 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 年 5
月 18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5 月 17 日下午 15:
00 至 2016 年 5 月 18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41 人,代表股份
91,454,52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7.2460%。公司部分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
东共计 9 人,代表股份 280,6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2063%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本所律师审查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
格符合《公司法》《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2015 年度报告全文及年度报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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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关于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
5.《公司章程修正案》
6.《关于 2016 年度预计公司与天津保富关联交易的议案》
7.《关于 2016 年度为天津保富提供担保的议案》
8.《关于公司向商业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9.《关于续聘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司关于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一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以记名表决的方
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逐项表决,并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结
果。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
束后,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
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
本次股东大会主持人分别宣布了现场投票表决结果、网络投票表
决结果以及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表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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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具体如下:
1.审议通过《2015 年度报告全文及年度报告摘要》。
总体表决情况:
同 意 91,735,12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45,298,28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
2.审议通过《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体表决情况:
同 意 91,735,12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4
同 意 45,298,28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
3.审议通过《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体表决情况:
同 意 91,735,12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45,298,28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
同 意 91,735,12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5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45,298,28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
5.审议通过《公司章程修正案》。
总体表决情况:
同 意 91,735,12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45,298,28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6
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 2016 年度预计公司与天津保富关联交易的议
案》。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 45,298,2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关联股东孔
祥洲、王伟回避表决)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 票 默 认 弃 权 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非 关 联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5,298,2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
7.审议《关于 2016 年度为天津保富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 45,298,2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关联股东孔
祥洲、王伟回避表决)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
7
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 票 默 认 弃 权 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非 关 联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5,298,2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商业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
同 意 91,735,12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45,298,28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8
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
9.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
同 意 91,735,12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45,298,28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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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本所为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盖章页)
北京万贝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于飞
经办律师:王俊霞 邓懿
2016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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