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龙光电:2015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5-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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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29 证券简称:天龙光电 公告编号:2016-025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发生。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 年度股东

大会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5 月 18 日 13:

30 在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孙利女士

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参加本次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

代表人共 5 人,其中出席现场会议 1 人,参加网络投票 4 人,所代表的股份总数

为 40,507,41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2537%。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决议:

1、审议通过《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40,385,41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988%;

反对 12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012%;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5,21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0956%;反对 12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95.904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2015年年度报告》及《2015年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40,385,41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988%;

反对 12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012%;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5,21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0956%;反对 12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95.904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40,385,41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988%;

反对 12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012%;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5,21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0956%;反对 12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95.904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审议通过《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40,385,41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988%;

反对 12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012%;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5,21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0956%;反对 12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2

股东所持股份的 95.904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审议通过《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40,385,41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988%;

反对 12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012%;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5,2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0956%;反对 122,0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904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审计机

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0,385,41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988%;

反对 12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012%;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5,2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0956%;反对 122,0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904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 2016 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0,385,41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988%;

反对 12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012%;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5,210 股,

3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0956%;反对 12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95.904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金城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

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城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

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5 月 18 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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