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稿)
(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和第四届董事
会第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
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增强决策
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项目投资决策是指公司对
具体项目是否进行资本投资做出的抉择,是从项目筛选、立项、可行性研究到投
资合同签订的全过程决策。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九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席(召集人)一名。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可下设投资评审小组。评审小组由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
人员组成。组长由战略委员会决定。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
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通过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
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项目建议书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发展及投资
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对外
进行谈判,拟定协议、合同、章程初稿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形成书面意见,提交战略发展及投资委
员会审议。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
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的活动分为常规会议和临时会议,常规会议每年至少
召开两次,并应于会议召开前两天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随时召
开。会议由主席主持,主席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另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当反对
票和赞成票数相等时,主席有权多投一票。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
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
会审议及批准。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