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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16】第 0142 号
致: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及《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本次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以前发生
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核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
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
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本次会议相关
事宜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
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江特电机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
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判断,现
场见证了本次会议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由公司 2016 年 4 月 25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
议召集。
根据刊登于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巨潮资讯网的《江西特种电机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6 年 4 月
26 日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已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等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会议于 2016 年 5 月 18 日(周三)下午 14:50
在江西省宜春市环城南路 581 号公司办公楼 5 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
长朱军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17 日至 2016 年 5 月
18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18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17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5 月 18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内容
江特电机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
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并结合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
理人共 15 名,代表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24.2429%;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授权委托代表共 2 名,代表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6.8444%;通过网络投票
的股东共 13 名,代表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7.3985%;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共
14 人,代表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7.3985%。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委托代理人均具有合
法有效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网
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
的本所律师等。
经核查,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
根据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为:
1.审议《2015 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2015 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2015 度财务决算报告及 2016 年财务预算方案》;
4.审议《201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5.审议《2015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江特电机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6.审议《2015 年度公司董事、监事薪酬分配预案》;
7.审议《关于公司 2016 年度预计发生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8.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有关事项的议案》;
9.选举第八届董事会 4 名非独立董事(采用累积投票制);
9.01、选举朱军为公司董事;
9.02、选举卢顺民为公司董事;
9.03、选举罗清华为公司董事;
9.04、选举彭敏峰为公司董事;
10.选举第八届董事会 3 名独立董事(采用累积投票制);
10.01、选举刘萍为公司独立董事;
10.02、选举周福山为公司独立董事;
10.03、选举金惟伟为公司独立董事;
11.审议《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
11.01、选举张小英为公司监事;
11.02、选举刘晓辉为公司监事;
以上议案中的 1、3、4、5、6、7、8 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 35 次
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议案中的 2 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 25 次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议案中的 9、10 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 38 次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议案中的 11 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 27 次会议审议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与相关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本
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内容相符,无新提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
江特电机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议案合法、有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
本次股东大会依据《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现场表决以书面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其中董事监事选举进行了累
积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
表决权数和表决结果统计数。
经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案均获审议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会议召集人及会议主持人签名,会议决议由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经核查,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经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江特电机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仅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专用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 付 洋 经办律师: 陆彤彤
宿天浩
2016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