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东富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东富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东富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18 日召
开的 2015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保证,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做的说明是
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并已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件材料或口头
证言,并保证其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有关原件及
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
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之处。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所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上海东富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
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了现场核验,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是根据公司 2016 年 4 月 18 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
次会议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6 年 4 月 20 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了《上海东富
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以下简称“召开会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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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公告”)。公告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
会议出席对象以及出席会议的登记办法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于 2016 年 5 月 18 日(星期三)下午 14:00 在上海市闵行区都会路 139 号五
楼阶梯会议室召开。通过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17 日—5 月 18 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18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17 日 15:00 至 2016 年 5 月 18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的股东及股东代理共 11 人,代表股份 393,376,10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1.9711%,出席会议的股东均持有有效证明文件,均为截
至 2016 年 5 月 18 日(星期三)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
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与深圳证券信息
有限公司共同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计 11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087,74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的 0.1714%。
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主体资格合法,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未有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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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
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束后,公司按《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对中小投资者实行单独计票。
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权总数和统计数。
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
投票和监票,并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合并统计,对中小投资者
实行单独计票。经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均获得有效通过。本次会议的会
议记录由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会议主持人签名,会议
决议由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为召开会议公告中列
明的事项,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之一,供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目的或用途。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副本二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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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东富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刘小英 柴瑛平
石 岩
2016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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