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星科技:对外担保决策制度(2016年5月)

来源:深交所 2016-05-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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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2008年8月11日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16年5月18日

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

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

简称“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是指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公司是指杭

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属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和所属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及所属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其他单位

或个人在借贷、买卖等经济活动形成的债务清偿、合同履约等义务,向债权人提

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等行为。

第四条 公司为所属公司提供的担保也视为对外担保。所属公司的对外担保,

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参照本制度执行。所属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

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批准,

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

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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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风险。

第八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

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九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

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五)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前,

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十一条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二条 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公司应组织对申请担保人的经

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合同审批

程序审核,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

果记录在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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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违约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

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六)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担

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

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为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十六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

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交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前款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关联方所涉及的关联股东不

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

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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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担保,需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但是,如果担保事项

达到本制度第十六条规定的标准的,需要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应经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

意。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第十八条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

估,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对合并范围内子

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时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做出专项

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

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订立书面的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如有)。

担保合同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

律、法规要求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担保合同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担保的方式;

(四)担保的范围;

(五)保证期限;

(六)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担保合同订立时,公司必须全面、认真地审查主合同、担保合

同和反担保合同的签订主体和有关内容。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有关决议以及对公司附加不合理义务或者无法预测风险

的条款,应当要求对方修改。对方拒绝修改的,公司应当拒绝为其提供担保,并

向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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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或经合法授权的其他人员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的决议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并授权,

任何人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第二十四条 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公司财务部应会同公司法

律事务部门,完善有关法律手续,特别是及时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等手续。

第二十五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作

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对外担保具体事务由公司证券部和财务部负责。

第二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被担保单位进行资信调查;

(二)具体办理担保手续;

(三)在对外担保生效后,做好对被担保单位的跟踪、检查、监督工作;

(四)设立备查账簿,逐笔登记,详细反映担保事由、方式、金额、期限、

责任人等。认真做好有关被担保企业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五)及时按规定向公司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六)办理与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

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

注意担保的时效期限。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程序批准的异常合同,应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及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

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

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

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

关责任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应当采取有效补救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

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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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债务到期后,上市公司应当督促被担保人

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当出现被担保人在债务到期后未能及时履行还款义

务,或是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公司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公司财

务部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悉后准备启动相关程序,同时通

报证券部,由证券部立即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一条 被担保人不能履约,担保债权人对公司主张承担担保责任时,

公司财务部应立即启动反担保追偿等相关程序,同时通报证券部,由证券部立即

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追

偿,公司财务部应将追偿情况同时通报证券部,由证券部立即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发现有证据证明被担保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时,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有效控制风险;若发现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

害公司利益的,应立即采取请求确认担保合同无效等措施;由于被担保人违约而

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及时向被担保人进行追偿。

第三十四条 有关责任人应根据可能出现的其他风险,采取有效措施,提出

相应处理办法,根据情况提交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

第三十五条 公司作为保证人,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且约定按份额承

担保证责任的,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约定份额外的保证责任。

第三十六条 如发现被担保人破产,当地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

债权人未申报债权,有关责任人应当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

权。

第三十七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当

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对外担保信息的披露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参与公司对外担保事宜的任何部门和责任人,均有责任及时将

对外担保的情况向公司证券部报告,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文件资料。

第四十条 对于本制度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所述的应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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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及时披露,披露

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第四十一条 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

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公司应当

及时予以披露。

第四十二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采取必要措施,在担保信息未依法公开披露

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任何依法或非法知悉公司担保信息的人员,

均负有当然的保密义务,直至该信息依法公开披露之日,否则将承担由此引致的

法律责任。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公司对在担保中

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不按规定执行担保业务的部门及人员,公

司董事会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有过错的责任人相应

的处分。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总裁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程序擅自

越权签订担保合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门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制度规定,

无视风险擅自提供担保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财务部门人员或其他责任人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视情

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法律规定保证人无须承担的责任,公司财务部门人员或其他责

任人擅自决定而使公司承担责任造成损失的,公司给予其行政处分并承担赔偿责

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或本制度

未规定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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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本制度由公

司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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