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
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蒋尉黎律师、翁佳琪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
了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
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
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用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
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电子文档或口头陈述真实、完整、有效,不存在
虚假陈述、重大遗漏或隐瞒,所有副本材料与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
见书不得用于其它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所
必备的法律文件进行公告,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
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16 年 4 月 23 日,公司董事会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 2016 年 4 月 26 日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网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载了《关于
召开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
召开时间、股权登记日、会议地点、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召集人、召开方式、出
席对象、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办法、网络投票办法等事项。
(二)会议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6 年 5 月 18 日下午 14:00 在公司四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由公司董事长仇建平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1、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为:2016年5月18日(星期三)下午14:00,会议地
点为杭州市江干区九环路35号公司四楼会议室。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年5月17日至2016年5月18日,其中,通过深交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18日上午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5月17日15:00至2016年5月1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
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本所律师根据截至 2016 年 5 月 12 日下午
15:00 (星期四)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名册》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法人股东的
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出席人身份证明书,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件、深圳股票
账户卡等,对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资格进行了验证。
2.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4 人,代表股份
607,092,26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6.460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2
人,代表股份 605,603,61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6.3222%;通过网络投票的
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488,65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384%。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8,009,05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744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 代
表股份 6,520,4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606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
代表股份 1,488,65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384%。
3.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列席
了本次会议。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15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4、《关于 2016 年度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5、《关于 2016 年度公司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6、《2015 年财务决算报告》;
7、《关于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8、《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
9、《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16 年度财务
审计工作的议案》;
10、《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11、《关于修订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的议案》;
12、《关于修订对外投资决策制度的议案》;
13、《关于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的议案》;
14、《关于修订巨星科技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15、《关于修订控股股东行为规范制度的议案》;
16、《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另外,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做了 2015 年度述职报告。
(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由召集人公司董事会提出,并在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进行了公告;议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
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议案、新议案提交表决的情
况;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与公告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公
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
1、审议通过《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投票结果:
同意 607,083,76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6%;反对 8,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中小股东同意 8,000,55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9.8939%;反对 8,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6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投票结果:
同意 607,083,76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6%;反对 8,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中小股东同意 8,000,55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9.8939%;反对 8,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6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2015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投票结果:
同意 607,083,76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6%;反对 8,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中小股东同意 8,000,55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9.8939%;反对 8,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6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 2016 年度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投票结果:
同意 607,083,76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6%;反对 8,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中小股东同意 8,000,55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9.8939%;反对 8,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6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 2016 年度公司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投票结果:
同意 607,083,76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6%;反对 8,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中小股东同意 8,000,55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9.8939%;反对 8,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6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6、审议通过《2015 年财务决算报告》;
投票结果:
同意 607,083,76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6%;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8,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中小股东同意 8,000,55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9.8939%;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8,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1061%。
7、审议通过《关于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投票结果:
同意 607,083,76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6%;反对 8,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中小股东同意 8,000,55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9.8939%;反对 8,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6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
投票结果:
同意 607,083,76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6%;反对 8,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中小股东同意 8,000,55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9.8939%;反对 8,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6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9、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审计工作的议案》;
投票结果:
同意 607,083,76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6%;反对 8,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中小股东同意 8,000,55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9.8939%;反对 8,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6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10、审议通过《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投票结果:
同意 607,083,76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6%;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8,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中小股东同意 8,000,55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9.8939%;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8,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1061%。
1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的议案》;
投票结果:
同意 607,083,76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6%;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8,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中小股东同意 8,000,55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9.8939%;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8,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1061%。
1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投资决策制度的议案》;
投票结果:
同意 607,083,76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6%;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8,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中小股东同意 8,000,55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9.8939%;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8,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1061%。
1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的议案》;
投票结果:
同意 607,083,76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6%;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8,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中小股东同意 8,000,55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9.8939%;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8,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1061%。
1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巨星科技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投票结果:
同意 607,083,76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6%;反对 8,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中小股东同意 8,000,55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939%;反对 8,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6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1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控股股东行为规范制度的议案》;
投票结果:
同意 607,083,76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6%;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8,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中小股东同意 8,000,55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9.8939%;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8,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1061%。
1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投票结果:
同意 607,083,76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6%;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8,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中小股东同意 8,000,55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9.8939%;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8,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1061%。
(二)本次股东大会实际所审议的议案与公告拟审议的议案一致,没有进行
修改;不存在会议现场提出临时议案或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议案进行表决之情
形。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
会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和表决,并由公司股东代表、监事代表、本所律师进行
了计票和监票。
(四)经统计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获
有效表决权通过,且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公章)
负责人 (签字):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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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