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施股份: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5-18 18: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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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483 证券简称:沃施股份 公告编号:2016-025

上海沃施园艺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 年 5 月 18 日(星期三)下午 13: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6 年 5 月 17 日至 2016 年 5 月 18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18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17 日 15:00 至 2016 年 5 月 18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闵行区莘庄镇申富路 788 号上海得丘花园酒店

101 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主持人:董事长吴海林先生

5、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力、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6 人,代表股份 38,595,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7566%,其中: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授权委托代表 13 人,代表股份 38,592,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751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3,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5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0

人,代表股份 6,564,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737%,其中:现场

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为 7 人,代表股份数 6,561,10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685%;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

东 3 人,代表股份 3,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2%。

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以及保荐代表人列席了

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与会股东审议

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592,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17%;反对 2,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7%;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56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13%;反对 2,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35%;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52%。

(二)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592,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17%;反对 2,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7%;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56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13%;反对 2,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35%;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52%。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592,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17%;反对 2,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7%;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56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13%;反对 2,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35%;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52%。

(四)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592,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17%;反对 2,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7%;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56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13%;反对 2,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35%;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52%。

(五)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592,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17%;反对 3,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56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13%;反对 3,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8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六)审议通过了《公司募集资金 2015 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

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592,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17%;反对 2,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7%;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56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13%;反对 2,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35%;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52%。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592,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17%;反对 2,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7%;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56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13%;反对 2,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35%;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52%。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使用结余募集资金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592,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17%;反对 2,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7%;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56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13%;反对 2,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35%;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52%。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6 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

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592,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17%;反对 3,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56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13%;反对 3,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8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16 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

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592,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17%;反对 2,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7%;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56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13%;反对 2,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35%;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52%。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辞职及补选监事的议案》

本次会议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陆晓群女士、承建文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

非职工代表监事,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1.1 选举陆晓群女士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陆晓群女士当选,获得投票数为 38,592,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

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99.9917%。其中,

陆晓群女士获得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数为 6,561,100 股。

11.2 选举承建文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承建文先生当选,获得投票数为 38,592,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

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99.9917%。其中,

承建文先生获得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数为 6,561,100 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秦桂森律师、凌宇光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

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上海沃施园艺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沃施园艺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沃施园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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