赢时胜: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5-18 18: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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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二〇一六年五月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旁香港中旅大厦第二十二 A、二十三 A 层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深圳市赢时胜信

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广东华商律

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于2016年5月18日召开的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依法出具《广东华商律师事务

所关于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等本所律师

认为必要的文件和资料,同时本所经办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依法参

与了现场参会人员身份证明文件的核验工作,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表决和

形成决议的全过程,并依法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

作。

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前已经存在或者发生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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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

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法

对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对象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重要

事项进行核查和验证,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召集。2016年4月22日,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已于2016年4月25日在巨潮

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及《通知》,《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

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方式,审议的会议议题,出席对象及出席现场会议登记办

法等内容。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6年5月18日(星期三)下午14:00在深圳市

南山区侨香路4068号智慧广场B栋1101公司办公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

长唐球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及议程与公告内容一致。

3、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2016

年5月18日上午0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时间:2016年5月17日下午15:00至2016年5月18日下午15:00)进行。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对象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经审查现场出席会议的个人股东身份证、股东帐户卡及授权委托书,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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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均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

记日即2016年5月13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代表股份64,716,882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额的43.9156%。

3、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3人,代表股份12,209,350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额的8.2850%。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

券信息有限公司身份验证系统验证其股东资格。通过网络方式投票的股东,视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及见证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对象资格均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股

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

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两种表决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

现重复表决时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表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并在监票人和计票人

监票、验票和计票后,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通过网

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表决数和相关统计数据。公司合并统计了通过现场和网络

投票的表决结果。

3、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1)以同意 76,926,23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 年年度报告>和<2015 年年

3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2)以同意 76,926,23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

案》。

(3)以同意 76,926,23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

案》。

(4)以同意 76,926,23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

案》。

(5)以同意 76,926,23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

案》。

(6)以同意 76,926,23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

案》。

(7)以同意 76,926,23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8)以同意 76,926,23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6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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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人员薪酬>的议案》。

(9)以同意 76,926,23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关于<调整 2016 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10)以同意 76,926,23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告通知中所列明的事项相符,不存在对公告中

未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表决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议案均获得通过。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在会议记录和决议上签字。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对

象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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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系《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高 树

经办律师:

陈 曦

刘宛红

2016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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