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等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海南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根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聘请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公司聘请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已经过
我们事先认可。
经核查,我们认为: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在
执业过程中能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遵守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地履行
审计职责。我们同意继续聘请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
审计机构以及 2016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二、关于审议“康芝”商号使用权授予控股股东及其下属公司使用暨关联交易的独
立意见
我们对该关联交易事先认可后,同意将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
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2010年5月26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发行股票并上市,股票简称“康
芝药业”,2012年度,“康芝”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使“康芝”品牌知名度在中
国驰名商标的基础上通过证券市场得到进一步扩展,被市场广为认识及接受。本次公司将
“康芝”商号使用权授予海南宏氏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氏投资”)及宏氏投资控
股子公司使用,彰显控股股东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有利于公司未来持续、稳健、快速
发展,有利于公司在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
(二)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拥有“康芝”商标及商号的完全所有权,商
标注册号为“1398483”,故有权合法授予宏氏投资本公司及宏氏投资控股子公司其商号
使用权,且不违反《商标法》其他禁止性规定。
(三)海南宏氏投资有限公司承诺,使用“康芝”商号仅用于宏氏投资本公司及宏氏
投资控股子公司使用,其经营的业务范围不与公司现有的主营业务有竞争关系,不损害许
可商号或以可能损害公司商誉的方式使用“康芝”商号,仍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洪江游先生
一道,严格遵守《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中的内容,避免同业竞争,以及原则上不与公司
发生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审议及表决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基于上述意见,我们同意《关于审议“康芝”商号使用权授予控股股东及其下属
公司使用暨关联交易的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
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郑欢雪
吴清和
陈友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