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芝药业: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等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5-18 18:02:27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海南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等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海南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根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聘请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公司聘请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已经过

我们事先认可。

经核查,我们认为: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在

执业过程中能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遵守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地履行

审计职责。我们同意继续聘请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

审计机构以及 2016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二、关于审议“康芝”商号使用权授予控股股东及其下属公司使用暨关联交易的独

立意见

我们对该关联交易事先认可后,同意将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

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2010年5月26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发行股票并上市,股票简称“康

芝药业”,2012年度,“康芝”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使“康芝”品牌知名度在中

国驰名商标的基础上通过证券市场得到进一步扩展,被市场广为认识及接受。本次公司将

“康芝”商号使用权授予海南宏氏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氏投资”)及宏氏投资控

股子公司使用,彰显控股股东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有利于公司未来持续、稳健、快速

发展,有利于公司在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

(二)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拥有“康芝”商标及商号的完全所有权,商

标注册号为“1398483”,故有权合法授予宏氏投资本公司及宏氏投资控股子公司其商号

使用权,且不违反《商标法》其他禁止性规定。

(三)海南宏氏投资有限公司承诺,使用“康芝”商号仅用于宏氏投资本公司及宏氏

投资控股子公司使用,其经营的业务范围不与公司现有的主营业务有竞争关系,不损害许

可商号或以可能损害公司商誉的方式使用“康芝”商号,仍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洪江游先生

一道,严格遵守《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中的内容,避免同业竞争,以及原则上不与公司

发生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审议及表决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基于上述意见,我们同意《关于审议“康芝”商号使用权授予控股股东及其下属

公司使用暨关联交易的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

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郑欢雪

吴清和

陈友春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康芝药业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较差,盈利能力较差,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