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大智能: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5-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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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受沈阳远大智

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阚雪飞、王欢

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 2016 年 5 月 18 日召开的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会议”),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的合法性进行了

审核和见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会议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 2016 年 4 月 25 日

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 2016 年 4 月

26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沈阳远大智能工

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称“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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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通知”),对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参加人员、会议

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等有关事项予以公告。经核查,公

司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均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

经核查,本次会议于 2016 年 5 月 18 日下午 13:30 在辽宁省沈阳市

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路 27 号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楼

会议室如期举行。本次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在本次大会召开二十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

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均与会议通知中所公告的

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一致;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康宝华先生

主持。

经本律师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表)共 2 名,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 417,034,8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3348%。经核查,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表)均具有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资格,有权出席本次会议及依法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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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席本次会议的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

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会议的资格。

三、 本次大会的网络投票

1. 本次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提供

根据公司会议通知,公司股东可选择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的方式进

行表决。在本次大会会议上,公司使用深证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

证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

2. 网络投票股东的资格

本次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平

台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及其代理人可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任

一种表决方式。

3. 网络投票的表决

本次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均计入本次

大会的表决票总数。

经审核,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0 人,代表股份总数为 0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0%。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

网络投票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网

络投票的公告、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的统计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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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根据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公告的会议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

审议了以下议案:

(一)、《2015 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二)、《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三)、《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四)、《2016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五)、《2015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的议案》

(六)、《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七)、《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八)、《关于续聘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九)、《2016 年度董事、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十)、《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

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公司会议通知公告的

议案一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2. 本次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的表决结果。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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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2015 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17,034,8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2)审议《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17,034,8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3)审议《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417,034,8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4)审议《2016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17,034,8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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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0.0000%。

(5)审议《2015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17,034,8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6)审议《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17,034,8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7)审议《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该项议案属于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出席

本次会议的关联股东回避了相关议案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32,610,2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8)审议《关于续聘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17,034,8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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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9)审议《2016 年度董事、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17,034,8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10)审议《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417,034,8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3.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公司会议通知公告

的议案一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4.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

决。出席会议的股东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就列入会议通知的议案进行

了表决。该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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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大会现场会议推举了股东代表、监事代表、

律师共同参与会议的计票、监票,并对现场会议审议事项的投票进行了

清点。本次大会的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当场宣布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

均获本次会议有效通过。该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 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的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

本次会议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表)的资格和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大会的决议等资料一并进行

公告。

此页无正文,为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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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律师:

阚雪飞

王欢

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阚雪飞

2016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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