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89 证券简称:利达光电 公告编号:2016-016
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事项。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6年5月18日(星期三)14: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年5月17日—2016年5月1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
月18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17日下午15:00至2016年5月18日下午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河南省南阳市工业南路508号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104号楼
三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李智超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93,462,91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6.9097%。其中:(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代理人)4名,代表股份93,460,91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6.9087%;(2)通过
网络投票的股东1名,代表股份2,0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10%。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
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3人,代表公司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为8,128,54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0798%。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见证律师、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如下
议案:
(一)《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此议案实行累积
投票制)
1.1 关于选举李智超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3,460,91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9%,
决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8,126,5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4%。
1.2 关于选举王世先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3,460,91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9%,
决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8,126,5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4%。
1.3 关于选举付勇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3,460,91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9%,
决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8,126,5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4%。
1.4 关于选举徐斌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3,460,91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9%,
决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8,126,5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4%。
1.5 关于选举侯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3,460,91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9%,
决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8,126,5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4%。
1.6 关于选举肖连丰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3,460,91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9%,
决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8,126,5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4%。
(二)《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此议案实行累积投
票制)
2.1关于选举王琳(1)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3,460,91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9%,
决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8,126,5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4%。
2.2 关于选举王琳(2)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3,460,91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9%,
决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8,126,5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4%。
2.3 关于选举郭志宏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3,460,91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9%,
决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8,126,5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4%。
(三)《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3,462,914股,占出席会议行使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行使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行使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决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8,128,5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四)《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此议案实行累积投票制)
4.1 关于选举李宗杰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3,460,91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9%,
决议通过。
4.2 关于选举邢春生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3,460,91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9%,
决议通过。
4.3 关于选举邓骥勐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3,460,91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9%,
决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的车千里、刘勇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
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
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全文见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对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出
具的法律意见书。
五、备查文件
1、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