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豪润达: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5-19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2 楼 邮政编码:518017

12/F, Tai Ping Finance Tower, Yitian Road 6001,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P. R. China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 :(0755) 88265175

电子邮件(E-mail):info@shujin.cn

网站(Website):www.shujin.cn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16]第 071 号

致: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

公司(下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下

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下称“《股

东大会规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4 月 26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1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016 年 5 月 18 日下午 2:30,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照前述通知,

在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唐家湾镇金凤路 1 号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5 月 18 日上午 9:30—

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16 年 5 月 17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5 月 18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

间。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召

开并发布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 2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 292,853,345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9720%。其中参与

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96,545 股,

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6 %。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贵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

东。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表决

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15 名,代表贵公司股份

3,832,031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44%。其中参与表决的中小股

2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5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832,031 股,占贵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44 %。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认证。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

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

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共 9 项,具体为《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201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关于续聘会计师事

务所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6 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为子公司提

供担保的议案》、《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及《关于股权收购暨关联

交易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

并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

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资料,贵公司合并统计了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获本

次股东大会有效通过,表决结果如下:

1.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296,685,376 股;同意 296,397,57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30%。

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4,328,576 股;同意 4,040,776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贵公

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3512%。

3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296,685,376 股;同意 296,397,57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30%。

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4,328,576 股;同意 4,040,776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贵公

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3512%。

3.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296,685,376 股;同意 296,397,57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30 %。

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4,328,576 股;同意 4,040,776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贵公

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3512 %。

4.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296,685,376 股;同意 296,397,57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30%。

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4,328,576 股;同意 4,040,776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贵公

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3512%。

5. 《201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296,685,376 股;同意 296,397,57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30%。

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4,328,576 股;同意 4,040,776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贵公

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3512%。

6.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296,685,376 股;同意 296,397,57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30%。

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4,328,576 股;同意 4,040,776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贵公

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3512%。

7. 《关于公司 2016 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为子公司提供担

保的议案》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296,685,376 股;同意 295,901,03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56%。

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4,328,576 股;同意 3,544,231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贵公

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8798%。

8. 《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296,685,376 股;同意 296,395,47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23%。

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4,328,576 股;同意 4,038,676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贵公

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3026%。

9. 《关于股权收购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4,328,576 股;同意 4,038,67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3.3026%。

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4,328,576 股;同意 4,038,676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贵公

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3026%。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5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以下无正文)

6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16]第 071 号)的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签字律师 麻 云 燕

负责人:张炯 _____________________

梁 晓 华

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ST德豪盈利能力一般,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