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072 股票简称:凯瑞德 公告编号:2016-L041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公告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没有股东提出质询或建议。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会议召开情况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通知时间:2016年4月26日、2016年5月7日
(二)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6年5月18日(星期三)上午10: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年5月17日—2016年5月1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
5月1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17日下午15:00至2016年5月18日下午15:00期
间的任意时间。
(三)会议投票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会议中心
(五)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六)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吴联模先生
(七)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八)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6,319,6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4.9544%。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20,427,000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1.606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股份
5,892,6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3481%。
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
的其他股东)共3名,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5,892,698股,占公司有效表
决权总股份的3.3481%。
(九)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
东大会。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胡杰律师、夏远航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
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以下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九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
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详情见2016年4月26日、2016年
5月7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指定信息披露网
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大会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议案(以下第四、六、七项议案均属于影
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第七项议案关联股
东浙江第五季实业有限公司回避表决)。经与会股东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2015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6,319,6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审议通过了《2015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6,319,6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6,319,6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26,319,6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892,6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五)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26,319,6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六)审议通过了《续聘2016年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319,6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892,6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收购事项申请延期复牌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892,6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892,6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胡杰律师、夏远航律师现场见证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
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
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关于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