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化纤: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5-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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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420 证券简称: 吉林化纤 公告编号:2016-20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关于核准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批复》(证监许可[2016]40号)核准,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化纤”、

“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68,750,000股,每股面值1

元,每股发行价格6.4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720,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

23,350,000元,募集资金净额为1,696,650,000.00元。本次募集资金已由公司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风证券”)于2016年4月28日汇入公司

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并已经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出具了《验资报

告》(中准验字[2016]1071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公司2015年第二次、第

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同天风证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达支行、

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吉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哈达

湾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江北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前述《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根据2016年4月28日公司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使用部

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16,000万

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开立的募集账户专户情况如下:

开户行名称 账号 存储金额(元)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0802210629200077991 204,340,822.00

哈达支行

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0710447011015200003945 748,860,000.00

有限公司永吉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2050161633800000014 183,790,000.00

吉林市哈达湾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07281001040013631 296,100,000.00

吉林市江北支行

合计 1,433,090,822.00

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达支行作为募集资金专户,向其他募集资金专户吉林

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吉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哈达湾支

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哈达湾支行分别转出募集资金,并支出暂时补充

流动资金160,000,000.00元,支付项目款103,559,178.00元。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公司及开户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天风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天风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

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天风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行应当配

合天风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天风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情况。

3、公司授权天风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黄立凡、朱森阳可以随时到开户行查询、

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天风

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开户行按月(每月15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

给天风证券。

5、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达到发行募集资金

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

方式通知天风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天风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天风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公司、开户

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天风证券调查专户

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天风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

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且不早于201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1、报备文件《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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