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97 证券简称:红旗连锁 公告编号:2016-048
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 年 5 月 18 日(星期三)下午 14:30 时
(2)网络投票时间:2016 年 5 月 17 日至 2016 年 5 月 18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5
月 18 日(星期三)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5 月 17 日(星期二)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5 月 18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16 年 5 月 13 日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张颖(董事长曹世如女士、副董事长曹曾俊先生因公出差,
不能主持会议,经公司董事会过半数董事推举,由张颖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830,102,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0370%。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830,10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0368%。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参会的股东 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8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3、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是指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公司 5%以下股
份的股东,不包含 5%,下同)共 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80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赵志莘、冯春晓
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依次审议了议案,并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曹世如、曹曾俊、张颖、陈慧君、李宏敏、何树
琼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上述董事任期为三年,自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
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1.1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曹世如女士得票数为:830,102,800 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2,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100.0000%。曹世如女士当
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2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曹曾俊先生得票数为:830,102,800 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2,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100.0000%。曹曾俊先生当
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3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张颖先生得票数为:830,102,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2,8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100.0000%。张颖先生当选为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4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陈慧君女士得票数为:830,102,800 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2,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100.0000%。陈慧君女士当
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5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李宏敏女士得票数为:830,102,800 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2,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100.0000%。李宏敏女士当
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6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何树琼女士得票数为:830,102,800 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2,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100.0000%。何树琼女士当
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 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向显湖、严洪、唐英凯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上述董事任期为三年,自本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
满之日止。
2.1 独立董事候选人向显湖先生得票数为:830,102,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2,8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100.0000%。向显湖先生当选为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2 独立董事候选人严洪先生得票数为:830,102,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2,8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100.0000%。严洪先生当选为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3 独立董事候选人唐英凯先生得票数为:830,102,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2,8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100.0000%。唐英凯先生当选为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 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李敬秋、易炜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
事。上述监事任期为三年,自本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监事会届满
之日止。
3.1 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李敬秋女士得票数为:830,102,800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2,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100%。李敬秋女士当选为公
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3.2 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易炜女士得票数为:830,102,800 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2,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100%。易炜女士当选为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4. 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三届董事会董事薪酬及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30,102,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表决权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
的 0.0000%。
同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职期间不领取薪酬及津贴,独立董事
任职期间领取津贴 6 万元/年(税前,按月支付)。公司非独立董事如获选聘为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其报酬,如担任公司其他管理职务,由公
司根据其职务情况发放职务工资。
5. 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三届监事会监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30,102,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表决权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
的 0.0000%。
同意公司监事任职期间不领取薪酬及津贴,公司监事如担任公司其他管理
职务,由公司根据其职务情况发放职务工资。
6.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830,102,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表决权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
的 0.0000%。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书
特此公告。
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