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证券代码:000611 证券简称:*ST 蒙发 公告编码:临 2016-28
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交所年报问询函回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10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
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6]第 136 号)(以下简称“年
报问询函”),根据《年报问询函》要求,本公司组织了相关部门及人员对《年报
问询函》问题进行了回复,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1、实际业绩与快报披露业绩相差巨大问题。你公司 2016 年 4 月 15 日业绩
快报披露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61,419,014.33 元,4 月 30 日年度
报告披露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56,061,156.21 元,相差巨大,主
要系你公司对六家共计 324,602,379.87 元的应收款项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导致
当期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减少 303,922,189.48 元。
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4 月 15 日披露业绩快报时未提及任何有关应收款
项坏账计提事项的原因;(2)年度报告与业绩快报披露的业绩相差巨大,且前
后两次披露时间相近,是否表明你公司业绩快报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是否符合
信息披露相关监管规定;(3)从你公司上述信息披露情况看,是否 4 月 15 日
后才取得了应收款项全额发生坏账损失的新证据,请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回复:
(1)公司 2016 年 4 月 15 日披露的业绩快报与 2015 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实际
业绩相差巨大的原因是对部分应收款项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具体涉及的公司及金
额如下:
单位:元
序 期初计提坏账 本年计提坏账装
单位名称 金额 发生时间
号 准备金额 备金额
1
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1 上海仓粟钢材有限公司 118,220,000.00 9,457,600.00 108,762,400.00 2013 年 8 月
2 上海甬贤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46,260,000.00 3,700,800.00 42,559,200.00 2013 年 8 月
3 上海义贸实业有限公司 41,850,000.00 41,850,000.00 2013 年 6 月
4 上海富盾实业有限公司 24,250,000.00 24,250,000.00 2013 年 6 月
5 新疆天丰泰富商贸有限公司 74,074,239.87 5,925,939.19 68,148,300.68 2013 年 6 月
北京中凯信安进出口贸易
6 19,948,140.00 1,595,851.20 18,352,288.80 2013 年 6 月
有限公司
合计 324,602,379.87 20,680,190.39 303,922,189.48
公司管理层经综合分析上述公司的经营状况、账龄、可回收性等因素,出于
谨慎性原则考虑,认为对上述公司的应收款项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可以使得公司关
于资产价值的会计信息更加真实可靠。由于会计师对公司拟将上述公司的应收款
项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的合理性存在质疑,要求公司进一步提供证据进行证明,同
时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公司对上述应收款项全额计提坏账准备事项需经董事会审议并提交股东大
会讨论。在披露业绩快报时公司管理层尚不能确认是否可以取得会计师认可的证
据,该事项具有重大不确定性,为避免误导投资者,公司在披露业绩快报时未提
及上述应收款项坏账计提事项。
(2)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15 日披露的业绩快报反映的是公司 2015 年度实际
的经营状况和盈利情况,披露的数据系根据公司 2015 年度实际发生主营业务收
入、主营业务成本、日常经营费用支出等经营活动进行归集核算的体现。计提坏
账准备属于公司对应收款项可收回性的主观判断,本次对上述六家公司的应收款
项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充分体现了财务核算中的谨慎性原则,但并不代表公司放弃
收回应收款项的权利,对公司的实际经营成果没有影响。虽然未能及时就全额计
提坏账准备事项在业绩快报中作出披露,客观上导致年度报告与业绩快报披露的
业绩相差巨大【2016 年 4 月 15 日业绩快报披露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为-61,419,014.33 元,2016 年 4 月 30 日年度报告披露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为-356,061,156.21 元】,违背了信息披露的相关监管规定,但业绩变动
方向一致,公司业绩披露不存在盈亏性质错误,不构成对公司经营业绩披露的重
大遗漏。
(3)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15 日后就上述应收款项未进一步取得全额发生坏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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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损失的新证据。
2、审计意见类型的适当性问题。你公司 2014 年度财务报告被瑞华会计师
事务所(以下称“瑞华”)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主要系瑞华无法
就你公司应收账款、预付账款等项目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你公司 2015
年度财务报告被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称“大华”)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
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主要系你公司对六家共计 324,602,379.87 元的应收款项全
额计提坏账准备,而大华表示虽然对上述公司执行了函证、询问、走访、检查
相关文件等必要的审计程序,但仍然无法判断是否存在其他影响上述应收款项
认定的因素,无法判断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的合理性。你公司在审议 2014 年年度
报告时,未聘请 2015 年年度审计机构。而是分别于 2016 年 1 月 13 日和 2016
年 1 月 29 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 2016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 2015 年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请大华
为你公司 2015 年年度审计机构。
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前任会计师瑞华是否对你公司 2015 年度财务报
告进行了预审,情况如何?(2)你公司在 2015 年度财务报告截止日后才着手聘
请新任会计师的原因;(3)你公司前任会计师瑞华是否就你公司变更会计师提
出过异议,请你公司督促瑞华出具相关说明文件并直接回复我部。
请你公司现任会计师大华说明:(1)是否与前任会计师瑞华进行了充分沟
通,说明相关情况;(2)你所表示无法判断公司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的合理性,
而坏账准备计提额占公司 2014 年度经审计总资产、净资产的比较分别高达
45.86%、59.52%,请结合相关科目重要性水平、对财务结果的影响程度及审计
准则相关规定,详细论述你所出具的审计意见的适当性;(3)说明导致你所出
具的审计意见类型与前任存在差异的主要原因,说明你所获得的新审计证据;
(4)结合你所无法判断公司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合理性的事实,说明你所得出“未
发现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
披露规范规定的情形”结论的主要依据,是否与前述事实矛盾。
回复:
(1)公司前任审计机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没有对本公司 2015 年度财务报告
进行预审;
(2)公司管理层于 2015 年度 5 月进行了大幅调整,同年 8 月,邱士杰先生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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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公司控股股东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增资的方式成为公司新的实
际控制人,新任管理层及实际控制人就职后首先是从根本上规范和加强公司管理,
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其后开展各项外部工作;在聘任 2015 年度审计机构时与拟
聘任会计师前期进行初步沟通后,因会计师任职的审计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内
部需要履行立项审批程序,其立项审批程序完成后公司于 2016 年 1 月依据相关
规定分别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聘任 201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3)公司前任会计师瑞华对本公司变更 2015 年度审计机构未表示过异议;
公司已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告知并督促前任会计师瑞华出具相关说明文件并及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回复。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的说明请见与本公告同时披露的《关于对内蒙古敕勒川科
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大华特字[2016] 004082 号)。
3、未决诉讼的会计处理及最新进展问题。你公司年报披露的未决诉讼较多,
报告期末的预计负债 30 万为计提的未决诉讼利息。
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相关未决诉讼有无最新近展,如有,请补充披露;
(2)结合相关诉讼可能结果的最佳估计数,你公司对未决诉讼的会计处理是否
符合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请你公司会计师就公司未决诉讼会计处理的审计过程及结论进行说明。
回复:
(1)公司年报中披露的未决诉讼明细如下,截止目前,相关未决诉讼尚无最
新进展,公司也未有新的诉讼。
金额
序号 诉讼基本情况 诉讼审理结果及影响 进展情况
(万元)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合慧伟业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
商贸(北京)有限公司及第 定书》(【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
发 回 重
三人马雅、赵伟与王纪钊因 08827 号)主要内容如下:1、撤销北京市
1 500 审,未开
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 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 13393
庭
公司股权归属引起的诉讼事 号民事判决;2、本案发回北京市西城区人
项 民法院重审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合慧伟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5]民二
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与河 终字第 249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发 回 重
2 北省久泰实业有限公司因股 30,000 1、撤销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冀民 审,未开
权归属引起的诉讼事项 二初字第 5 号民事判决;2、本案发回河北 庭
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3 广州诚通金属公司诉本公司 200 广州诚通诉求:判令归还欠款200万元及相 诉讼中,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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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200万元未归还事项 应利息。 未判决
本公司诉北京中凯信安进出 本公司已交付货物,中凯信安未付货款,
诉讼中,
4 口贸易有限公司因《销售合 1,994.81 公司应收账款1,994.81万元。
未判决
同》未履行引起的诉讼事项
本公司诉新疆天丰泰富商贸 本公司与新疆天丰签订两笔买卖合同,涉
有限公司因《销售合同》未 及金额分别为 3730 万元和 3677.42 万元, 诉讼中,
5 7,407.42
履行引起的诉讼事项 本公司已交付货物,新疆天丰未付货款, 未判决
公司应收账款 7407.42 万元。
(2)上述未决诉讼中:
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慧伟业”)及第三人马雅、
赵伟与王纪钊因合慧伟业股权引起的诉讼及合慧伟业与河北省久泰实业有限公
司因公司股权归属引起的诉讼结果只对公司控股股东的股权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认定产生影响,不涉及公司的会计处理;
广州诚通金属公司诉本公司借款 200 万元未归还的诉讼事项, 2013 年 7 月
惠州市宝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本公司出借了 200 万元资金,后又将对本公司的
200 万元债权本息转让给广州诚通金属公司。广州诚通金属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本
公司偿还本金及截止 2015 年 12 月借款利息 30 万元。上述借款本金公司原计入
其他应付款-惠州市宝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收到的债权转让通知后调整计入其
他应付款-广州诚通金属公司,并依据广州诚通金属公司起诉要求计提 30 万元预
计负债,符合会计准则规定。
本公司诉新疆天丰泰富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中凯信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买
卖合同纠纷诉讼事项,双方于 2013 年 6 月分别签订《销售合同》,本公司已经交
付货物,并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履行了合同的全部义务。但并没有全额收到货款,
本公司经多次催收无果,遂诉至法院。因新疆天丰泰富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中凯
信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违约支付货款期限超过 2 年,偿债能力也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且本公司人员更替导致部分资料、诉讼证据不全等原因可能导致款项无法
收回。公司出于谨慎性考虑,对上述诉讼相关的应收款项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符合
会计准则规定。
(3)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就上述事项的说明请见与本公告同时披露的《关于对
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大华特字[2016]
00408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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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一般问题。请你公司说明销售费用较上年大幅减少,且只有“其他”项
目的原因。
回复:由于近年来纺织品市场行情不好,公司为降低经营成本,对销售部门
职能及人员配置进行了调整,调整后公司暂无专职销售人员,销售业务主要由部
分管理层人员开展,因相关费用发生金额较小,直接按人员所属部门归集进入管
理费用核算,未能按人员从事的具体销售活动和管理活动比例进行合理分配,导
致报告期销售费用较上年大幅减少,且只有“其他”项目。
5、备查文件
1、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于对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的年报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6]第 136 号)
2、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对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
问询函的回复》(大华特字[2016] 004082 号)
3、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年报审计沟通的回复函
特此公告。
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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