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有效期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恒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恒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体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
态度,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有效期相关事项的所有
相关文件,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对公司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有效
期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延长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工作相关事宜的授权有效期,有利于公司非公开发行工作的
持续、有效、顺利推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基于上述,我们同意公司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工作相关事宜的授权有效期自前次有效期
届满之日起各延长十二个月,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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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恒宝股份有限公司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有效期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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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修峰 王晓瑞 孙丽娟
2016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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