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星股份: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5-19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制度法规及《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

作为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勤

勉尽职、独立判断原则,对有关审议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对公司调整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发行价格

及发行数量的核查意见:

公司本次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发行价格及

发行数量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侵害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我们对公司本次调整无异议。

二、对公司调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核查意见:

公司本次对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以及《公司第二期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将行权价格由 4.97 元/

股调整为 4.47 元/股。

三、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换届选举事项的核查意见:

1、我们对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阅历、专业素养和健

康状况进行了充分了解,认为十一名董事候选人具备履行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及

工作经验,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不存在《公司

法》、《指导意见》、《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2、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3、同意章卡鹏先生、张三云先生、谢瑾琨先生、朱立权先生、朱美春女士、

蔡礼永先生和侯又森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金雪军先生、

吴冬兰女士、陈智敏女士和毛美英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同

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名:

徐金发: 金雪军: 吴冬兰:

2016 年 5 月 18 日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伟星股份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一般,盈利能力良好,营收成长性良好,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