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安徽德力
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
会议审议的终止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并对外转让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公司本次终止超募资金投资安徽施歌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并对外转让其 100%
股权事项,交易对手方为:王刚先生。我们认为: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决策程序,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系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的战略调整,有
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益,有利于公司寻求其他方面的发展机会和降低经营风险,不
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终止超募资金投资
项目并对外转让事项。
独立董事:安广实、王烨、张洪洲
2016 年 5 月 18 日
独立董事意见 第 1 页/共 1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