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更正公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在2016年5月18日刊登的《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发行公告》中第4、9页关于最高申购上限的股份数据有误,现做出如下更正:
原公告为:
“(3)投资者按照其持有的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以下简称“市
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根据投资者在2016年5月17日(T-2日)前20个交
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20个交易日的,
按20个交易日计算日均持有市值,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5,000
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5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500股或其
整数倍,但最高申购量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即不得超过
18,680股。”
“(4)投资者在进行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投资者申购量超过其持
有市值对应的网上可申购额度部分为无效申购;对于申购量超过网上申购上限
18,680股的新股申购,深交所交易系统将视为无效予以自动撤销,不予确认;对
于申购量超过按市值计算的网上可申购额度,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对超过部分
作无效处理。”
“2、投资者按照其持有的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
额度。投资者需于2016年5月17日(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持有深圳
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日均值1万元以上(含1万元)方可参与新股申购。每5,000
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
单位为5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500股或其整数倍,但最高申购量不得超过本次网
上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即不得超过18,680股,同时不得超过其按市值计算的可
申购额度上限。对于申购数量超过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的申购上限的新股
申购,深交所交易系统将视为无效予以自动撤销。”
应更正为:
1
“(3)投资者按照其持有的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以下简称“市
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根据投资者在2016年5月17日(T-2日)前20个交
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20个交易日的,
按20个交易日计算日均持有市值,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5,000
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5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500股或其
整数倍,但最高申购量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即不得超过
18,500股。”
“(4)投资者在进行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投资者申购量超过其持
有市值对应的网上可申购额度部分为无效申购;对于申购量超过网上申购上限
18,500股的新股申购,深交所交易系统将视为无效予以自动撤销,不予确认;对
于申购量超过按市值计算的网上可申购额度,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对超过部分
作无效处理。”
“2、投资者按照其持有的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
额度。投资者需于2016年5月17日(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持有深圳
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日均值1万元以上(含1万元)方可参与新股申购。每5,000
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
单位为5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500股或其整数倍,但最高申购量不得超过本次网
上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即不得超过18,500股,同时不得超过其按市值计算的可
申购额度上限。对于申购数量超过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的申购上限的新股
申购,深交所交易系统将视为无效予以自动撤销。”
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本次发行申购日(T日)为2016年5月19日。
对因上述事项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
特此公告。
发行人: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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