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顺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更正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5-18 11:06:46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更正公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在2016年5月18日刊登的《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发行公告》中第4、9页关于最高申购上限的股份数据有误,现做出如下更正:

原公告为:

“(3)投资者按照其持有的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以下简称“市

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根据投资者在2016年5月17日(T-2日)前20个交

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20个交易日的,

按20个交易日计算日均持有市值,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5,000

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5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500股或其

整数倍,但最高申购量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即不得超过

18,680股。”

“(4)投资者在进行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投资者申购量超过其持

有市值对应的网上可申购额度部分为无效申购;对于申购量超过网上申购上限

18,680股的新股申购,深交所交易系统将视为无效予以自动撤销,不予确认;对

于申购量超过按市值计算的网上可申购额度,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对超过部分

作无效处理。”

“2、投资者按照其持有的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

额度。投资者需于2016年5月17日(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持有深圳

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日均值1万元以上(含1万元)方可参与新股申购。每5,000

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

单位为5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500股或其整数倍,但最高申购量不得超过本次网

上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即不得超过18,680股,同时不得超过其按市值计算的可

申购额度上限。对于申购数量超过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的申购上限的新股

申购,深交所交易系统将视为无效予以自动撤销。”

应更正为:

1

“(3)投资者按照其持有的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以下简称“市

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根据投资者在2016年5月17日(T-2日)前20个交

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20个交易日的,

按20个交易日计算日均持有市值,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5,000

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5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500股或其

整数倍,但最高申购量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即不得超过

18,500股。”

“(4)投资者在进行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投资者申购量超过其持

有市值对应的网上可申购额度部分为无效申购;对于申购量超过网上申购上限

18,500股的新股申购,深交所交易系统将视为无效予以自动撤销,不予确认;对

于申购量超过按市值计算的网上可申购额度,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对超过部分

作无效处理。”

“2、投资者按照其持有的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

额度。投资者需于2016年5月17日(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持有深圳

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日均值1万元以上(含1万元)方可参与新股申购。每5,000

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

单位为5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500股或其整数倍,但最高申购量不得超过本次网

上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即不得超过18,500股,同时不得超过其按市值计算的可

申购额度上限。对于申购数量超过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的申购上限的新股

申购,深交所交易系统将视为无效予以自动撤销。”

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本次发行申购日(T日)为2016年5月19日。

对因上述事项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

特此公告。

发行人: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5 月 18 日

2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天顺股份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