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泰电气: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5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5-17 08:4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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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欣泰电气

保荐代表人姓名:兰翔 联系电话:0591-38281712

保荐代表人姓名:伍文祥 联系电话:010-66290218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不适用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 已持续督导公司完善相关规章制

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 度,根据已暴露出的问题,将督促

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公司进一步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否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4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是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1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2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未列席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已报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现场检查及其他检查发现的问题详

见“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

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15 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欣泰电气 2015 年度内部控制存在

应收账款管理、资金管理、财务报

表更正、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意见

等问题。保荐机构经核查认为:欣

泰电气已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管理

需要和保荐机构要求,不断完善公

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但公司整体的

内控意识不强,内控制度执行不到

位,使得内控制度在经营管理活动

中未能充分发挥作用,内部控制有

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特别是与财务

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

大缺陷。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是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1、欣泰电气于 2015 年 6 月 11 日收

到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行政监管

措施决定书;

2、欣泰电气于 2015 年 7 月收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

书》(深证调查通字 15069 号),

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

关规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3、欣泰电气 2015 年审计机构华普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因两笔应收账款

及其他应收款中个人借款两个事项

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于 2016 年 4 月 25 日对欣泰电气

2

2015 年财务报表出具了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意见;

4、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其他

应收款中销售人员及非公司人员的

个人借款为 8,231.15 万元,其中,

实际控制人借款 6,387.79 万元;

5、控股股东辽宁欣泰于 2016 年 4

月承认从 2015 年 7 月开始通过供应

商武汉万宝至间接占用公司 950 万

元。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1、欣泰电气于 2015 年 7 月 14 日公

告了《关于辽宁证监局对公司采取

警示函决定的整改报告》和《关于

辽宁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

施决定的整改报告》;

2、欣泰电气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尚无明确结论;

3、欣泰电气于 2015 年 11 月 27 日

发布《关于对以前年度重大会计差

错更正与追溯调整的公告》,对公

司 2011-2014 年存在虚构收回应收

账款并于下一会计期初转出资金、

转回应收账款情况,导致公司少计

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重大前期会

计差错事项按追溯重述法对财务报

表进行了追溯调整。 欣泰电气于

2016 年 4 月 26 日公告了《关于公

司 2015 年度会计差错更正的专项

说明》;

4、欣泰电气 2015 年审计机构华普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因两笔应收账款

及其他应收款中个人借款两个事项

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于 2016 年 4 月 25 日对欣泰电气

2015 年财务报表出具了无法表示意

3

见的审计意见。针对审计报告中无

法表示意见的两个事项,欣泰电气

正在整改,一方面已督促两笔应收

账款债务承接方按承诺还款,另一

方面全面整改大额个人借款问题;

5、实际控制人截止 2014 年 12 月

31 日的占款 6,387.79 万元,已于

2015 年 6 月 30 日转入;

6、对控股股东占用公司 950 万元,

保荐机构已督促控股股东辽宁欣泰

按照承诺在 2016 年 6 月 30 日之前

还清。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15 年 10 月 15 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董监高行为规

范等。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1、公司 2011-2014 年存在虚 1、督促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

构收回应收账款并于下一会 露制度,加强信息披露工作,

计期初转出资金、转回应收账 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

款情况,导致公司少计提应收 确、完整;

账款坏账准备的情况; 2、针对 2011-2014 年存在

2、2015 年 8 月,公司将四处 虚构收回应收账款,公司已

房产出售给关联方,但未及时 按追溯重述法对财务报表进

将此事项作为关联交易提交 行了追溯调整并进行了披

董事会及监事会审议,亦未及 露;

时对外披露; 3、针对关联交易未履行审议

3、公司实际控制人温德乙截 程序和披露的事项,保荐机

止 2014 年 12 月 31 日占用 构要求企业重新补充履行相

4

6,387.79 万元、辽宁欣泰于 应程序并进行了披露;

2015 年 7 月占用公司 950 万元 4、保荐机构正在按照相关规

等资金占用行为亦未及时对 定对股东非经营性占用公司

外披露。 资金等事项进行专项现场检

查,已要求公司、股东全面

整改资金占用事项。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1、欣泰电气销售业务内部控

制存在重大缺陷,未能有效执

行客户信用管理,在两名大额

应收账款客户注销的情况下,

未及时采取充分的措施保障

应收账款回收,导致上述应收

1、督促企业积极整改、落实

账款收回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2、欣泰电气资金管理内部控 和完善客户信用管理制度,

制存在重大缺陷,截至 2014 两个大额应收款债务承接方

年 12 月 31 日,其他应收款中

已承诺在 2016 年 6 月 30 日

销售人员及非公司人员的个

前回款,保荐机构将督促落

人借款为 82,311,450.27 元,其

中,实际控制人借款 6,387.79 实回款情况;

万元,保荐机构已督促实际控 2、敦促企业进一步完善资金

制人归还占款,该占款已于

管理制度,公司已保证在

2015 年 6 月 30 日转入;

2016 年 6 月 30 日前全面整

3、但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其他应收款中销售人员及非 改个人借款事项;

公司人员的个人借款为 3、督促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41,799,429.70 元,上述借款金

人在 2016 年 6 月 30 日前按

额较大,无法保证资产安全,

承诺偿还占款,杜绝控股股

保荐机构尚无法确认其他应

收款中大额个人借款的真实 东、实际控制人占款,减少

用途及是否存在其他风险; 和规范销售人员及非公司人

4、控股股东辽宁欣泰于 2016

员的个人借款行为;

年 4 月承认从 2015 年 7 月开

4、督促企业进一步提高财务

始通过供应商武汉万宝至间

接占用公司 950 万元; 核算水平,加强财务报告内

5、欣泰电气财务报告内部控 部控制管理,避免出现差错

制存在重大缺陷,2015 年 11

更正情况。

月 27 日和 2015 年 12 月 10 日,

欣泰电气先后发布公告,对公

司 2011-2014 年度和 2015 年半

年度财务数据进行了差错更

正,同时,因未能提供相应的

审计条件,导致注册会计师针

5

对 2015 年年报出具非标意见

审计报告。

3.“三会”运作 公司个别届次董事会存在召 督促企业积极整改、落实和

开程序、通知时间、表决程序 完善,并要求在后续三会运

等不符合规定的情况。 作中规范运行。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1、已针对关联交易未履行审

议程序和披露的事项要求企

业重新补充履行相应程序并

1、关联交易披露交易不完整。 进行披露;公司于 2016 年 4

2015 年 8 月,公司将四处房产 月 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

出售给关联方,但未及时将此 二十九次(临时)会议对相

事项作为关联交易提交董事 关交易按关联交易进行了审

会及监事会审议,未及时对外 议并补充公告披露;保荐机

披露,亦未及时将此事项告知 构对该事项进行了核查,并

保荐机构; 出具《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

2、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司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

人的资金占用情况请详见“2. 的核查意见》,与该次董事

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会决议同时公告;

内容 2、关于督导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解决资金占用的情况

请详见“2. 公司内部制度的

建立和执行”内容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同前述“6.关联交易”第 1 点 同前述“6.关联交易”第 1

内容 点内容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

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 无 不适用

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

无 不适用

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 1、经营环境及业务发展:2015 1、保荐机构正对公司业务经

年受整体经济下行环境影响,

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 营情况保持持续关注;

欣泰电气主要目标客户如国

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家电网、石油、石化、油田、 2、保荐机构正对公司的财务

6

钢铁、煤炭行业出现明显的业 情况保持持续关注;

绩经营下滑,项目推进暂缓、

3、保荐机构持续关注公司董

行业产能过剩等实际情况,造

监高的变化情况。

成对公司产品需求明显下降。

2、财务状况公司报告期内营

业收入 37,231.19 万元,比上

年同期下降 11.15%;费用

7,739.70 万元,较上年同期同

比下降 9.03%;营业利润

-928.07 万元,较上年同期同比

下降 126.11%;净利润 505.46

万元,较上年同期同比下降

87.86%;

3、公司原董秘陈玉翀、原财

务总监刘明胜、独立董事宋丽

萍已离职,公司董监高近期变

化较大。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履行承诺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辽宁欣泰股份有限公司

是 不适用

关于公司股份锁定的承诺

2.担任公司董事的股东温德乙(实际控

制人)及其夫人刘桂文和担任公司董

是 不适用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蔡虹(刘桂文

姐夫)关于公司股份锁定的承诺

3.辽宁欣泰股东温德乙、刘桂文及其关

联人刘明义、刘明山、刘明谦、刘芮杉、

是 不适用

孙永健、刘雅文和李峻波关于辽宁欣泰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锁定的承诺

4.辽宁曙光实业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份

是 不适用

锁定的承诺

5.公司股东王世忱、世欣荣和、润佳华

商、新松机器人、安芙兰基金、国泰集 是 不适用

团和张家港关于公司股份锁定的承诺

6.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的股东陈柏超、范永喜、王建华、孙文 是 不适用

东、刘明胜等关于公司股份锁定的承诺

7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履行承诺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7.辽宁欣泰关于虚假陈述的相关承诺 1、公司于 2015 年 11 月 27 日发

布《关于对以前年度重大会计差

错更正与追溯调整的公告》,对

公司 2011-2014 年存在虚构收回

应收账款等重大前期会计差错事

项按追溯重述法对财务报表进行

了追溯调整。

否 2、公司于 2015 年 7 月收到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

书》(深证调查通字 15069 号)。

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

查,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无明

确结论。

8.公司关于虚假陈述的相关承诺 否 同上

9.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

否 同上

虚假陈述的相关承诺

10.公司控股股东辽宁欣泰及公司的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关于丹东欣泰电

是 不适用

气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

价措施的预案》的承诺

11.持股 5%以上的股东的减持股份的相

是 不适用

关承诺

1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

是 不适用

业竞争承诺

13.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关于社保及

是 不适用

住房公积金的承诺

14.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关于关联交 1、实际控制人温德乙在 2015 年

易的相关承诺 之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

否 资金行为,2015 年初占用余额

6,387.79 万元,该占款已于 2015

年 6 月 30 日转入;

8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履行承诺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2、控股股东辽宁欣泰从 2015 年

7 月开始通过供应商武汉万宝至

间接占用公司 950 万元,控股股

东已承诺在 2016 年 6 月 30 日之

前还清;

3、公司 2015 年 8 月将四处房产

出售给关联方,但未及时将此事

项作为关联交易提交董事会及监

事会审议,亦未及时对外披露;

公司已于 2016 年 4 月 8 日召开第

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临时)

会议对相关交易按关联交易进行

了审议并补充公告披露。

15.关于整体变更或股份转让缴纳个人

是 不适用

所得税的承诺

16.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关于未来不购买

是 不适用

控股股东土地的承诺

17.辽宁欣泰关于收购丹东电容器有限

是 不适用

公司的相关承诺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不适用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者

不适用

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1、公司于 2015 年 6 月 11 日收到辽宁证监

局 下发的《关于对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

司 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5]2 号),

针对上述决定指出的公司缺乏独立性、内控机

制不健全、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等问题,保荐

机构已督促公司采取了相应整改措施;

2、公司于 2015 年 6 月 11 日收到辽宁证监

局下发的《关于对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5]3 号),

9

针对上述决定指出的公司治理不规范、内控

机制不健全、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信息披露

不准确不完整等问题,保荐机构已督促公司采

取了整改措施;

3、公司于 2015 年 7 月 14 日收到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调查通知书》(深证

调查通字 15069 号),公司因涉嫌违反证券

法律法规被立案调查;截止目前,上述立案调

查尚在进行之中;

4、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15

年 7 月 29 日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的议案》,将剩余募投资金中的 7,986.14 万

元用于对外投资,将剩余募集资金中的 3,500

万元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保荐机构将持

续保持对上述募集资金使用效果的关注;

5、公司于 2015 年 11 月 27 日发布《关于对以

前年度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与追溯调整的公

告》;保荐机构正持续跟踪、核查欣泰电气以

前年度重大会计差错问题,但保荐机构尚无法

确认公司是否还存在其他未及时揭示、整改的

相关会计差错及风险;

6、公司于 2016 年 1 月 19 日公告终止 2014 年

9 月启动的重大资产重组;

7、公司 2015 年审计机构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

所因若干事项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

据,于 2016 年 4 月 25 日对欣泰电气 2015 年

财务报表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意见;保

荐机构已对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的两个事项

进行了相应核查,保荐机构正督促公司尽快收

回大庆欣泰和大庆新恒的应收账款,督促公司

全面整改大额个人借款问题,但保荐机构尚无

法确认其他应收款中大额个人借款的真实用

途及是否存在其他风险;同时,保荐机构正按

照相关规定对股东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等

事项进行专项现场检查,待现场检查结束将向

10

交易所提交报告。

(本页以下无正文)

11

(此页无正文,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兰 翔 伍文祥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5 月 17 日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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