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600 股票简称:永艺股份 公告编号:2016-028
永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50 元(含税)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 0.50 元;无限售
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
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
然人股东、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
个人),按 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 0.45 元;其他机构
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50 元。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5 月 24 日
除息和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5 月 25 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永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5 年度利润分
配方案已经 2016 年 5 月 10 日召开的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详细
内容请见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公司《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
告编号:2016-027)。
二、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5 年度。
(二)发放范围:截至股权登记日 2016 年 5 月 24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三)具体分配方案:本次分配以总股本 100,000,000 股为基数,每 10 股
派发现金红利 5.00 元(含税),即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50 元(含税),共计对股
东进行现金分红 50,000,000.00 元(含税),占 2015 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91,199,446.72 的 54.82%。剩余未分配利润留待以后年度分
配。本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四)每股现金红利及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
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
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
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使用 20%
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
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50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
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
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
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
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
(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
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
规定,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
0.45 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
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
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
红利 0.45 元。
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
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
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
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
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45 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其股息、红
利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50 元。
三、相关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6 年 5 月 24 日
2、除息和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5 月 25 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 2016 年 5 月 24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一)公司自行派发现金红利
公司全体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永艺控股有限公司、安吉尚诚永盛股权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张加勇)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阮正富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二)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派发现金红利
除阮正富之外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本公司委托中登上
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
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
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
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2-5137669
联系传真:0572-5136689
联系地址:浙江省安吉县递铺镇永艺西路 1 号
特此公告。
永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