栖霞建设: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终止资产重组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上交所 2016-05-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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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栖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终止资产重组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南京栖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

方式购买南京栖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栖霞集团”)持有的 370,575,111

股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以下简称“本次交易”)。2015 年 12 月 24 日,

公司向证监会申报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申请文件。经与交易对方栖霞

集团充分协商,公司拟终止本次资产重组、并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撤回资产重组的

申请文件,并将与交易对方栖霞集团签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终止协议》、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补偿协议终止协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以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均独立履行职责,未受公司主要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

人的影响,经认真审阅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终止资

产重组事项并撤回资产重组申请文件的议案》、《关于签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协议终止协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补偿协议终止协议>的议案》,我们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1.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涉及的相关议案,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

议前,已经我们事前认可。

2.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在审议终止资产重组事项的相关议案时履行了法定程

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因终止资产重组事项的交易对

象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故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依法回避了表决。

3. 2016 年 4 月 29 日,证监会发布《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经营性资产”的相关问答》(以下简称“《问答》”)。《问答》

指出: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拟购买的资产为企业股权时,原则上在交易完成后

应取得标的企业的控股权,如确有必要购买少数股权,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少数股权与上市公司现有主营业务具有显著的协同效应,或者与本次拟购

买的主要标的资产属于同行业或紧密相关的上下游行业,通过本次交易一并注入

有助于增强上市公司独立性、提升上市公司整体质量。(二)少数股权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对应的营业收入、资产总额、资产净额三项指标,均不得超过上市公司

同期合并报表对应指标的 20%。”截至 2015 年末,河北银行总股本为 50 亿元,

本次交易涉及的河北银行股份数占河北银行总股本的 7.41%,为少数股权。经审

慎核查,我们亦确认本次交易不符合证监会《问答》的相关规定。因此,公司终

止资产重组事项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且不会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名:

2016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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