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06 证券简称: *ST 明胶 公告编号:2016-038
青海明胶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2、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6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
了《关于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35)、
《关于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16-036),增
加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公司名称、经营范围变更的议案》、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的临
时提案。
3、《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一、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青海明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于 2016
年 5 月 17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连良桂先生主持。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本次会议。
北京德恒(天津)律师事务所唐入川律师、曹琦律师出席本次会议并对本次
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现场和网络)共 42 人,代表股份 267,924,413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3.2865%。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名,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248,034,53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0.0730%;通过
网络投票的股东 35 人,代表股份 19,889,8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2135%。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
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
果如下:
1、审议《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本项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267,912,2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4%;反对 12,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以外的股东)表决
情况:同意 48,441,54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48%;反对 12,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5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本项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267,905,1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28%;反对 19,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以外的股东)表决情
况:同意 48,434,44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02%;反对 19,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9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201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本项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267,898,9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05%;反对 25,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以外的股东)表决情
况:同意 48,428,24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74%;反对 25,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2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审议《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 2016 年预算报告的议案》;
本项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267,912,2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4%;反对 12,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以外的股东)表决情
况:同意 48,441,54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48%;反对 12,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5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审议《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本项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267,898,9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05%;反对 25,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以外的股东)表决
情况:同意 48,428,24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74%;反对 25,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2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审议《关于聘请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项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267,912,2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4%;反对 12,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以外的股东)表决
情况:同意 48,441,54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48%;反对 12,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5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7、审议《公司独立董事 2015 年度述职报告的议案》;
本项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267,906,0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1%;反对 18,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以外的股东)表决情
况:同意 48,435,34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20%;反对 18,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8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8、审议《关于 2015 年度资产报废及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本项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267,912,2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4%;反对 12,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以外的股东)表决情
况:同意 48,441,54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48%;反对 12,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5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9、审议《关于选举彭聪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项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267,912,2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4%;反对 12,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以外的股东)表决情
况:同意 48,441,54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48%;反对 12,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5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0、审议《关于选举于秀芳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项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267,898,9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05%;反对 25,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以外的股东)表决情
况:同意 48,428,24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74%;反对 25,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2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1、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项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267,905,1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28%;反对 19,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以外的股东)表决情
况:同意 48,434,44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02%;反对 19,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9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同意
表决通过。
12、审议《关于公司名称、经营范围变更的议案》;
本项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267,905,1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28%;反对 19,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以外的股东)表决情
况:同意 48,434,44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02%;反对 19,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9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3、审议《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项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267,905,1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28%;反对 19,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以外的股东)表决情
况:同意 48,434,44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02%;反对 19,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9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4、审议《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项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267,905,1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28%;反对 19,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以外的股东)表决
情况:同意 48,434,44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02%;反对 19,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9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会议由北京德恒(天津)律师事务所指派见证律师唐入川、曹琦参加了
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
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天津)律师事务所关于青海明胶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
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青海明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附件 1:彭聪先生简历
彭聪先生,1978 年出生,工商管理硕士学历,现任公司总裁、神州易桥(北
京)财税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辽宁易桥财税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江苏神州
易桥财税软件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百达永信(北京)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北
京微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百达永信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彭聪先生持有公司 78,130,329 股股份;彭聪先生为股东百达永信(北京)
投资有限公司公司执行董事,其与公司其他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
控制人之间无关联关系,亦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
所的惩戒。
附件 2:于秀芳女士简历
于秀芳女士,1964 年出生,硕士学历,高级会计师、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
历任香港金厦航运有限公司财务经理、香港东方明珠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和泰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副总裁、董事;现任天津滨海浙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
裁。
于秀芳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之间无关联关系,亦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
交易所的惩戒;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要求的任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