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浩源: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5-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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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受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北京市通商律师

事务所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本所律师对公司股东大会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

资格、提案审议情况、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

合法性进行了审核和见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召集,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已经于 2016 年 4 月 30 日

在《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www.cninfo.com.cn)

上刊登,会议通知包括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参加人员、会议期限、

会议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和提案、投票方式、股权登记日以及出席会议的方式等

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5 月 17 日 14:00 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英阿瓦提路 2 号公司会议

室如期举行。网络投票的日期和时间为:(1)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

为 2016 年 5 月 17 日 9:30-11:30,13:00-15:00;(2)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16 日 15:00 至 2016 年 5 月 17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周举东先生主持,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委托代

理人就会议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并现场行使表决权。会议召开的时

间、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所列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二、 公司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 出席会议股东

根据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共 6 人,代表股份 264,339,700 股,占本公司总股

本的 62.576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264,326,000 股,占

本公司总股本的 62.573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 人,代表股份 13,700 股,

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0.0032%。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

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 出席会议其他人员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

事会邀请的其他人士。

3、 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股东大会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 公司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公司董事会所公告的

议案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原有提案及提出新提案的情形,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就列入会议通知的议案进行了逐一表决。该表决方

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

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3、 经本所律师审查,现场会议推举了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

参与会议的计票、监票,并对现场会议审议事项的投票进行清点,股东大会的主

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当场宣布股东大会的决议均已通过。该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以特别

决议案形式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关于对外投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4,326,000股、反对13,7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数占

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8%,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2人,代表股份7,681,700股,占公司

总股份的1.8185%,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060%。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是根据《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

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等资料一并进行公

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

[此页无正文,为新疆浩源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程益群

经办律师:

孔俊杰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李洪积

2016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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