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69 证券简称:天晟新材 公告编号:2016-048
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会议召开地点:常州市天宁经济开发区龙锦路 508 号常州天晟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106
3、会议召开时间:
①现场会议时间:2016 年 5 月 17 日(星期二)下午 14:30
②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17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16 日 15:00 至 2016 年 5 月 17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4、召集人: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吴海宙先生
6、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1
人,所持股份 135,588,58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1.5936%,其中:出席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4 人,所持股份 110,723,38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3.9659%;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所持股份 24,865,19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6277%。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 8,537,090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2.6189%。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
长吕泽伟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
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到会见证。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通过了下列议案:
(一)审议通过《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34,580,8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568%;
反对1,007,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432%;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率低于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7,529,3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1962%;反对1,007,70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803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0.0000%。
(二)审议通过《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35,588,5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率低于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8,537,0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审议通过《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35,588,5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率低于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8,537,0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审议通过《2015 年年度报告》及《2015 年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35,588,5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率低于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8,537,0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5,121,2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554%;
反对467,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446%;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率低于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8,069,7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5262%;反对467,30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473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0.0000%。
(六)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5,588,5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率低于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8,537,0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2016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5,588,5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率低于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8,537,0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子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5,588,5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率低于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8,537,0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汤捷律师、王珊律师现场见证并出
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如下: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
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