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亮股份: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5-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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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03 证券简称:海亮股份 公告编号:2016-041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不存在否决议案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亮股份”)2015年度股东

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于2016年5月17日下

午14:00在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中央大道海亮商务酒店二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

票时间为:2016年5月16日—2016年5月1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17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

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

16日下午3:00至2016年5月17日下午3:00的任意时间。

本次会议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2名,其中现场参加表决的股东、股

东代理人12人,通过网络参加表决的股东10人。参加表决的股东、股东代理人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1,243,217,21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4.38%,其中现场参加表

决的股东、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242,940,81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4.37%;通过网络参加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76,400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0.0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公司董事、

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409,11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8%。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现场会议,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吴钢、

姚景元律师列席了现场会议。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经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审议通过

以下议案并形成决议:

1、审议通过了《201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242,945,814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的99.98%;反对271,400股;弃权0股。

2、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242,945,814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的99.98%;反对258,400股;弃权13,000股。

3、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242,945,814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的99.98%;反对258,400股;弃权13,000股。

4、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1,242,948,114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的99.98%;反对256,100股;弃权13,000股。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1,140,0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0.90%;反对

25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8.17%;

弃权1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92%。

5、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242,945,814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的99.98%;反对258,400股;弃权13,000股。

6、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社会责任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242,945,814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的99.98%;反对258,400股;弃权13,000股。

7、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环境报告书》。

表决结果:同意1,242,945,814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的99.98%;反对258,400股;弃权13,000股。

8、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公司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42,945,814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的99.98%;反对258,400股;弃权13,000股。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1,137,7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0.74%;反对

25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8.34%;

弃权1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92%。

9、审议通过了《关于审核日常性关联交易2016年度计划的议案》。

关联股东海亮集团有限公司、曹建国、朱张泉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数合

计为867,034,886股,参加本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376,182,328

股。

表决结果:同意375,910,928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3%;反对258,400股;弃权13,000股。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1,137,7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0.74%;反对

258,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8.34%;

弃权 1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92%。

10、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融资提供一揽子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42,940,814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的 99.98%;反对 263,400 股;弃权 13,000 股。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1,132,7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0.38%;反对

26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8.69%;

弃权 1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92%。

11、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股东海亮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关联股东海亮集团有限公司、曹建国、朱张泉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数合

计为867,034,886股,参加本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376,182,328

股。

表决结果:同意375,905,928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3%;反对204,500股;弃权71,900股。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1,132,7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0.38%;反对

20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4.51%;

弃权7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1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 以上表决通过,本议案获得通过。

12、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度开展金融衍生品投资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42,945,814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的99.98%;反对258,400股;弃权13,000股。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1,137,7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0.74%;反对

258,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8.34%;

弃权 1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92%。

13、审议通过了《关于海亮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的

议案》。

关联股东海亮集团有限公司、曹建国、朱张泉、陈东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

份数合计为900,775,824股,参加本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342,441,390股。

表决结果:同意341,861,79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83%;反对506,600股;弃权73,000股。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829,516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8.87%;反对506,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5.95%;弃权

7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18%。

14、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浙江海亮环境材料有限公司向海亮集团

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增资的议案》。

关联股东海亮集团有限公司、曹建国、朱张泉、陈东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

份数合计为900,775,824股,参加本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342,441,390股。

表决结果:同意341,861,79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83%;反对506,600股;弃权73,000股。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829,5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58.87%;反对

506,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35.95%;

弃权 7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5.18%。

三、律师见证情况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吴钢、姚景元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经见证并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决

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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