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石家庄常山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16)第276号
致:石家庄常山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石家庄常山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会议(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16年5月17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在石家庄市和平东路183号三楼会议室召开。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在中国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的律师
事务所,接受公司聘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石家庄常山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石家庄常山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六
届六次会议决议公告》、《石家庄常山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六届六次会议决议
公告》、《石家庄常山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
下简称“《会议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现场
审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
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北京总部 上海分所 深圳分所 成都分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12号 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 金茂大厦4403-4406室 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写字楼3401 中海国际中心B座10层
邮编:100032 邮编:200120 邮编:518038 邮编:610041
电话:010-5776-3888 电话:021-5879-7066 电话:0755-8255-0700 电话:028-6510-5777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
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召开的董事会六届六次会议决议提请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并于2016年4月15日在《证券时报》和指定网站上披露了《会议通知》,《会
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议案、出席会议对象、会
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2.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6
年5月17日下午2:00在石家庄市和平东路183号三楼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汤彰明先
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股东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年5月16日至2016年5
月1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5月17日
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16日15:00至2016年5月17日15:00之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
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572,760,06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0481%。根据深圳证券
信息有限公司出具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计15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13,358,43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9157%。
综上,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
式)共23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86,118,49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3.9638%,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18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15,829,822股,占公司股本总额9.110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2.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逐项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二)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的股东对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由2名股东代表、1名监事代表及本所律
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计票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出具的表决结果
为计算依据。
本次股东大会由计票人、监票人及本所律师合并了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
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通过了下列议案:
1、《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票685,878,093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50%;反对票240,400股;弃权票0股。
表决结果:通过。
2、《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票685,878,093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50%;反对票240,400股;弃权票0股。
表决结果:通过。
3、《2015年年度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票685,878,093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50%;反对票240,400股;弃权票0股。
表决结果:通过。
4、《2015年度财务决算方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685,878,093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50%;反对票240,400股;弃权票0股。
表决结果:通过。
5、《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685,878,093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50%;反对票240,400股;弃权票0股。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115,589,422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
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25%,反对票240,400股,弃权票0股。
6、《关于聘任201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685,878,093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50%;反对票240,400股;弃权票0股。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115,589,422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
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25%,反对票240,400股,弃权票0股。
7、《关于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石家庄常山纺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石家庄常
山纺织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票337,066,335股,占参加表决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287%;反对票240,400股;弃权票0股。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115,589,422股,占参加表决的非关联中小
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25%,反对票240,400股,弃权票0股。
8、《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685,878,093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50%;反对票240,400股;弃权票0股。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115,589,422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
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25%,反对票240,400股,弃权票0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
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常山纺织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字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
陈惠燕
______________
时 健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邮编: 100032
2016 年 5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