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创视讯: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5-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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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264 证券简称:佳创视讯 公告编号:2016-033

深圳市佳创视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网络投票方式召开;

3.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参与度,

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表决情况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本公司5%以下(不含5%)股份的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深圳市佳创视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于

2016年5月17日(星期二)下午14:30在深圳市福田区中央西谷大厦16层公司大会

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陈坤江先生主持

现场会议。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

士出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1人,所持股份70,629,827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30.78%。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共9人,所持股份68,788,2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29.97%;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12人,所持股

份1,841,5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0.80%。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

下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20人,所持股份3,729,178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1.62%。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

1

络投票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了以

下决议:

1、审议通过《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并听取公司独立董事《201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70,625,627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

反对2,20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的0.0031%;弃权2,000股, 占

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的0.002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724,978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反对2,2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弃权2,0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5%。

2、审议通过《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0,625,627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的99.99%;

反对2,20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的0.0031%;弃权2,000股, 占

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的0.002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724,978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反对2,2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弃权2,0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5%。

3、审议通过《2015年度报告》及《2015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0,612,127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的99.97%;

反对2,20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的0.0031%;弃权15,500股, 占

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的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711,478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反对2,2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弃权15,5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42%。

4、审议通过《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2

表决结果:同意70,612,127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的99.97%;

反对2,20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的0.0031%;弃权15,500股, 占

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的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711,478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反对2,2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弃权15,5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42%。

5、审议通过《关于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70,625,627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的99.99%;

反对2,20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的0.0031%;弃权2,000股, 占

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的0.002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724,978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反对2,2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弃权2,0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5%。

6、审议通过《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0,612,127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的99.97%;

反对2,20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的0.0031%;弃权15,500股, 占

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的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711,478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反对2,2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弃权15,5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42%。

7、审议通过《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0,612,127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的99.97%;

反对2,20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的0.0031%;弃权15,500股, 占

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的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711,478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反对2,2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3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弃权15,5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42%。

8、审议通过《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0,612,127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的99.97%;

反对2,20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的0.0031%;弃权15,500股, 占

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的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711,478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反对2,2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弃权15,5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42%。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拟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0,612,127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的99.97%;

反对2,20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的0.0031%;弃权15,500股, 占

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的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711,478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反对2,2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弃权15,5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42%。

10、审议通过《关于重新审议使用闲置自有资金与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0,625,627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的99.99%;

反对2,20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的0.0031%;弃权2,000股, 占

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的0.002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724,978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反对2,2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弃权2,0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5%。

11、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设立虚拟现实(VR)产业全资子公司暨

4

对外投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0,625,627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的99.99%;

反对2,20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的0.0031%;弃权2,000股, 占

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的0.002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724,978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反对2,2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弃权2,0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5%。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冉园律师、郑素文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

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

决程序合法有效,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佳创视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佳创视讯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佳创视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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